(5)主张取消缘坐。沈家本在《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中认为:“一案株连,动辄数十人,夫以一人之故而波及全家,以无罪之人而科以重罪,汉文帝以为不正之法,反害于民,其言皆笃论也”;而且西方刑事立法中贯彻的亦是“刑罚止及一身”原则。
(6)注重刑罚的教育感化作用。虽然沈家本虽然强调刑罚在治国中的作用,但他反对纯任刑罚,而主张刑罚惩罚与教育感化作用并施。他认为纯任刑罚难以起到减少和防止犯罪的作用,因为“犯罪之人歉于教化者为多,严刑厉法可惩肃于既往,难望湔祓于将来。”[13]且近世各国所谓“刑者乃出于不得已,而为最后之制裁也。幼者可教而不可罚,以教育涵养其德性,而化其恶习,使之为善良之民。此明刑弼教之义也”。[14]由于清旧律规定,刑事丁年为十六岁,沈家本认为“丁年以内乃教育之主体,非刑罚之主体”。故沈家本主张:“凡幼年犯罪,改用惩治处分,拘置场中,”进行教育感化,以尽“明刑弼教”之意。[15]1907年完成的草案第11条规定“凡未满十六岁之行为,不为罪,但因其情节,得命以感化教育”。遗憾的是最终颁布的《大清新刑律》吸取奕匡等人的意见把“十六岁”改为“十二岁”。
(7)将部分旧律中的罪名删除。例如《大清律例》规定,女子与他人通奸,奸夫、奸妇均构成犯罪,并处以杖九十之刑。沈家本认为:“奸非之罪自元以后渐次加重,窃思奸非虽能引起社会国家之害,然径以社会国家之故,科以重刑,于刑法之理论未协。例如现时并无制限泥饮及惰眠之示,原以是等之行为非刑法所能为力也,奸非之性质亦然。惟礼教与舆论足以防闲之,即无刑罚之设。”[16]依据《大清律例》,官吏及应袭荫的官吏子孙嫖娼者,杖六十;官吏、僧道官、僧人、道士、监生、生员等邀妓女陪酒,均构罪处刑;失火烧毁自己的房屋,构成“失火”罪,处笞四十之刑。在沈家本等人主张将其非犯罪化。《大清新刑律》均将排除这些行为的犯罪性。另外,在旧律中原本以刑事手段调整的继承、分产、婚姻、典买、田宅、钱债民事行为,因沈家本等人主张民刑分离,而不再科罪处刑。
(8)将旧律中的部分罪名的法定刑降低。例如沈家本认为旧律对亲属相奸之罪规定斩立决,实在太重。正是由于刑罚太重,故对于此类案件“从无人举发”,“法太重则势难行,定律转同虚设;法稍轻则人可受,遇事尚可示惩”。所以他认为亲属相奸只应依《修正刑律草案》的规定,处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在沈家本等人的坚持下,侮辱罪、强盗罪、伤害罪等众多罪名的法定刑较旧律大为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