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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与清末刑罚轻缓化

  

  2、革除旧律中的重刑以维护大清国际地位。沈家本在《奏进呈刑律草案摺》中认为:“方今各国政治日跻于大同,如保和会、红十字会、监狱协会等俱以万国之名组织成之,近年我国亦有遣使入会之举。传闻此次海牙之会以我国法律不同之故,抑居三等,敦减色,大体攸关,此鉴于国际不能不改者也。”[6]也就是说,由于当时清廷法律不仁,与西国刑律相比显然过重,故而国际社会以此为由贬低中国在国际组织中的地位。要重获清廷在国际社会中的大国地位,就必然要使大清法律与西国法律相同,而这无疑应革除旧律中的重刑规定,使刑罚趋于轻缓。


  

  3、革除旧律中的重刑以解决教案的公平审理问题。沈家本在《奏进呈刑律草案摺》说:“景教流行,始于唐代,有大秦、摩尼、袄神之别,言西教者,喜为依托,自前明以至国初,利玛窦、熊三拔之流,藉其数学传教中国,虽信者众,而其与现在情形迥异。教案为祸尤烈至今而极,神甫、牧师势等督抚,入教愚贱气凌长官,凡遇民教讼案,地方官暗于交涉,绌于因应,审判既失其平,民教之相仇益亟。盖海禁以来,律轻重失宜,有以酿之,此又惩于教案不能不改者也。”[7]此段话痛陈教案用法不平之害,究其原因完全在于“律轻重不适宜”,故要重挫牧师、神甫的嚣张气焰,在教案审理中适用大清法律,势必删除重律,使大清法律与西国一致。


  

  二、沈家本关于革除重法的思想渊源


  

  在修律中,正是因为沈家本在轻刑化上的有力推动,才开启了中国刑罚轻缓化之门。沈家本、伍廷芳等人革除重法的做法受到礼教派“一味模仿西法”的抨击。那么沈家本刑罚轻缓之主张是否全然源自西法或西学?


  

  实际上,沈家本的法律思想渊源有三个方面:法家思想、儒家思想和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思想。


  

  首先,受法家思想的影响,沈家本强调法的作用,特别推崇法家的《管子》,并以“不法法则事毋常,法不法则令不行”来论证“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在刑法方面,沈家本认为“刑法乃惩戒之具”,即使唐虞盛世也“未能废刑而不用”。


  

  其次,沈家本虽然重视刑法的作用,但也深受儒家仁政思想的影响,他认为“先王之道在德教而不在刑政”,“刑非威民之具,而以辅教之不足”。在仁政思想的影响下,沈家本特别反对刑法苛严残酷。他对汉初和盛唐轻刑的仁政做法大为赞赏,他说:“汉初除秦苛法,秦人喜悦,……惠帝除挟书律,除三族罪妖言令,孝文帝收孥相坐律,除诽谤妖言法,除秘祝,而除肉刑一事尤为古今刑法之一大关键,孝景之世亦务在宽,故其时禁纲疏阔、刑罚大省,断狱四百有刑措之风,此为汉法最平恕之时。”[8]“贞观四年,天下断死罪三十九人,刑轻而犯者少,何其盛也,”“考其推心恻物,其可谓仁矣。”[9]相反,他对辽的重刑法制进行了激烈的批判,他说:“辽起朔方,以用武立国。太祖之世,刑多酷惨,穆宗性尤好杀,天祚荒暴,遂至于亡。与唐代相考镜,其仁与暴何适相反也。……后之监古者,当如唐之仁,毋若辽之暴,斯可矣。”[10]正是基于儒家仁政思想,沈家本在《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中主张:“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者,亦莫不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当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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