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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劳动合理化论纲

  

  另外,如前所述,服刑人员在行刑过程中可能出现劳动地点变更的情况,即服刑人员可能在回归社会前提前在监狱外企业中工作。对于这些人的报酬如何确定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区别对待制度,即他们的工资标准与社会一般公民工资标准一致,不再适用在监狱中劳动的报酬制度。这是因为,可以在狱外企业中工作的人员是基本达到了矫正目的、承受了刑罚惩罚的人,让他们提前接触社会的目的在于使其正式回归社会前适应社会生活。既然他们在狱外企业中的工作条件、强度、数量与质量等方面与一般公民没有区别,为鼓励他们重返社会、坚定信心,在劳动报酬上应当与一般公民一致。


  

  (二)监狱劳动报酬确定中应当考虑的因素。国外关于服刑人员劳动报酬确定标准上,主要考虑工种、成果的数量与质量等因素。例如《德国刑罚执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可根据犯人的成果和工种将报酬分为数等。如犯人的成果未能达到最起码的要求,所领取的报酬不得高于基本报酬的75%。《意大利监狱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根据实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囚犯劳动的工种,对各类劳动人员确定报酬额。


  

  从我国行刑实践看,监狱经经济状况、劳动态度、劳动数量与质量是确定服刑人员劳动报酬的主要因素。笔者认为,我国在确定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时,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劳动态度,这是与监狱劳动矫正目的相一致的。只有态度端正、积极劳动者才可能尽快达到矫正目的,对此类人员在劳动报酬数额确定上应当体现出国家对其奖励的政策导向。其次要劳动数量与质量,这是确定劳动报酬数额的硬指标,更具有可操作性。再次要考虑不同的工种,因为不同工种在劳动数量与质量的确定上会有不同的标准。监狱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否应当作为服刑人员劳动报酬的考虑因素?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不同地区的监狱企业经营状况各有不同,如果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各监狱企业确定和支付,就会出现同样劳动但报酬差异悬殊的现象。而且,监狱企业经营好坏主要取决于经济大环境和经营管理者的决策,服刑人员劳动情况有时并不是决定因素。如果将监狱企业经营好坏作为考虑因素,服刑人员即使以积极改造的态度如质如量地完成劳动任务,也可能因企业经营不善导致亏损而得不到任何报酬。为了克服这种现象,我国可设计实施监狱劳动最低工资制,即凡是参加监狱劳动的服刑人员每月至少可以获得最低数额的报酬,这一报酬由国家财政支付。


  

  在国外,有的国家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劳动的服刑人员发放一定量的工资,如加拿大就是如此。由于我国《监狱法》规定的是“对参加劳动的罪犯,监狱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因此对于没有参加劳动的服刑人员,我们不应当给予其劳动报酬。


【作者简介】
赖早兴,单位为湘潭大学法学院。
【注释】监狱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监狱包括一切羁押犯罪人的场所;狭义上的监狱是与劳动改造管教队、未成年犯管教所相并列的特定关押场所。本文中的“监狱”是广义上的监狱。
Gerald G. Gaes, Timothy J. Flanagan, Laurence L. Motiuk, and Lynn Stewart, Adult Correctional Treatment.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Crime and Justice,1999, p404.
Stephen P. Garvey, Freeing Prisoner’s Labor. Stanford Law Review,January, 1998. p342.
参见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2页。
参见邵名正主编:《中国劳改法学理论研究综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8页。
前引,第404页。
参见韩玉胜著:《监狱学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39-246页。
林纪东著:《监狱学》,三民书局1978年版,第62页。
参见甘雨沛、杨春洗、张文主编:《犯罪与刑罚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00页。
参见高仰止著:《刑法总则之理论与实用》,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7年版,第454页。
参见李贵方著:《自由刑比较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62页。
David Ziskind,Forced Labor in the Law of Nations.Comparative Labor Law & Policy Journal, Fall, 1980. p280.
Kerry L. Pyle ,Prison Employment: A Long-Term Solution to the Overcrowding Crisis. Bos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 February, 1997. p168.
前引,第63页。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文本第20条“一般例外”中规定,允许各国采取措施禁止监狱劳动产品的进口。
参见加罗法洛著:《犯罪学》,耿伟、王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8页。
参见储槐植、许章润主编:《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92页。
参见前引,第236页。
夏宗素、朱济民主编:《中外监狱制度比较研究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73页。
冯建仓主编:《监狱法的充实与完善》,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页。
杨显光主编:《劳改法学词典》,四川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350页。
Ahmed A. White, Rule of Law and the Limits of Sovereignty: The Private Prison in Jurisprudential Perspective, 38 AM. CRIM. L. REV. 111, 122 (2001).
克莱门斯?巴特勒斯著:《罪犯矫正概述》,龙学群译,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113页。
参见应朝雄:《实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法学杂志》1996年第5期,第28-29页;王素芬:《罪犯劳动报酬权之省思——一个历史与比较的视点》,《法学》,2004年第4期,第36-42页。
参见赖早兴:《论平等对待罪犯》,《犯罪与改造研究》,2005年第10期,第17页。
Carter v.Dutchess Community College,735 F.2d8,15(2d Cir.1984).Villarreal v. Woodham, 113F.3d (11th Cir.1997). p202,206-207.
但各州的做法并非一致,例如有的州私营企业支付给服刑人员的最低工资为每天只有0.16美分。http://www.prisonpolicy.org/prisonindex/prisonlabor.shtml(2006年3月12日访问)。
Kevin J. Miller,Welfare and the Minimum Wage: Are Workfare Participants "Employees" Under the Fair Labor Standards Act?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Winter, 1999. p198.
Peter Wagner,The Prison Index: Taking the Pulse of the Crime Control Industry. http://www.prisonpolicy.org/prisonindex/prisonlabor. shtml.2006-2-12.
参见狱中罪犯劳动也能拿报酬 北京率先实行劳动报酬制度. http://www.southcn.com/news/community/fzzh/200207090178.htm.2006-1-14.
参见孔庆辉:《莆田监狱推行罪犯劳动报酬制》,《中国司法》,2003年第9期,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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