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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劳动合理化论纲

  

  四、监狱劳动报酬的合理确定


  

  从事监狱劳动的服刑人员是否应当得到报酬?我国理论界认为,罪犯虽被判处了刑罚,但他们仍然是我国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未被法律剥夺的权益;劳动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应当由服刑人员所享有,而劳动权本身就包括了获取报酬权,所以服刑人员的劳动也应当是有报酬的。[24]我国法律也对服刑人员参加劳动给予报酬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刑法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监狱法七十二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这说明,在立法上我国也已经承认了服刑人员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25]


  

  在否定监狱劳动的无偿性后,接下来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的服刑人员与普通公民同类劳动的报酬是否应当有差异?二是监狱劳动报酬的确定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一)服刑人员与普通公民同类劳动报酬的差异。服刑人员与从事同类劳动的普通公民在报酬上是否应当有所差异?这是各国行刑中在确定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时面临的第一个问题。例如,美国国会于1938年通过了公平劳动标准法案(Labor Standards Act)。该法案规定每个雇主向其雇员支付的工资不应当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该法通过后,从事监狱劳动的服刑人员是否属于该法中所称的“雇员”、监狱是否属于“雇主”一直存在争议,不同地区法院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和判决。不过,自1984年以来一些巡回法院认为,当服刑人员自愿到监狱外为私营公司工作时,他就应当属于公平劳动标准法案中的“受雇者”,[26]其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27]。美国法院一般认为在监狱中劳动的服刑人员不属于公平劳动标准法案中的“受雇者”,[28]他们无法得到该法案中“受雇者”的待遇。


  

  对于服刑人员与普通公民两者的劳动报酬是否具有同一性,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国家服刑人员的工资与同业工人工资水平大体相近,如西班牙《监狱组织法》规定,服刑人员的工资根据犯人劳动产品、技术水平、劳动中所起的作用给付报酬,高于法律对自由职业者收入规定的部分予以没收。有的国家规定服刑人员的工资低于普通工人的工资,如《意大利监狱法》规定,犯人劳动工资额不超过同业工人工资的2/3。在美国,在监狱中从事劳动的服刑者所的报酬更少。据统计,美国大多数州向服刑人员支付工资的数额取决于服刑人员的劳动,支付给从事非工业劳动的服刑人员的最低工资平均为每天仅0.93美元(当时美国最低工资标准是5.15美元/小时),支付给他们最高工资的平均额为每天4.73美元。[29]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这一规定只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普通劳动者,服刑人员与监狱或监狱企业之间的工资关系不受该法调整。在行刑实践中,我国监狱很少向从事监狱劳动的服刑人员支付报酬。从新闻报道看,2002年北京市监狱史上第一次给劳动的罪犯发报酬,第一季度全市罪犯获得劳动报酬最高的达150元,最少的则只有0.64元。[30]2003年5月12日,福建省莆田监狱发放的4月份罪犯的劳动报酬,人均30多元,其中最高金额为124元。[31]从这一数据看,我国监狱劳动的报酬过低。笔者认为过低的劳动报酬不但无法激起服刑者的劳动兴趣,也无法使其形成正确的劳动与报酬观念。我们反对不劳动而获,也反对劳而不获或劳获过度不对称。我国行刑实践中不向从事监狱劳动的服刑者支付报酬或报酬过低的做法与1955年联合国第一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监狱劳动》的决议背道而驰,因为该决议指出:“罪犯应获得公平的劳动报酬,其数额至少应能够激发他们的劳动兴趣和热情。”笔者认为,监狱劳动既带有惩罚性质又具有矫正特点,所以其报酬不能与普通公民同类劳动一致,但也不宜过低以至服刑人员没有劳动兴趣与动力。笔者认为,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从事监狱劳动的服刑人员的报酬以不低于普通公民同类劳动报酬的1/2但不高过2/3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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