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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劳动合理化论纲

监狱劳动合理化论纲


赖早兴


【摘要】监狱劳动是剥夺自由刑的基本内容,也是矫正、惩罚罪犯的重要方法。为适应自由刑行刑科学化的要求,监狱劳动应当合理化。监狱劳动的合理化,要求合理定位监狱劳动的目的、合理确定监狱劳动内容分配的标准和应考虑的因素、注意监狱劳动内容和执行地点的合理变更以及确定监狱劳动报酬的合理数额标准。

【关键词】监狱劳动;自由刑;合理化
【全文】
  

  监狱劳动是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的服刑人员在监狱[1]中从事的各种劳动。虽然监狱劳动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矫正和惩罚罪犯的重要方法,但监狱劳动绝不是现代化的产物。正如有学者所言:“如果教育是最古老的监狱处遇方法,那么监狱劳动是监狱中最古老的活动。”[2] “监狱的历史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监狱劳动的历史。”[3]监狱劳动这一个既古老又新鲜的社会现象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本文拟对监狱劳动目的的合理定位、监狱劳动内容的合理分配、监狱劳动的合理变更和监狱劳动报酬的合理确定略谈粗浅的看法。


  

  一、监狱劳动目的的合理定位


  

  对于监狱劳动的目的,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单一目的说。该学说认为监狱劳动只有一个目的,即矫正罪犯。如有学者认为,为了促使罪犯改造,执行机关往往要强制罪犯从事力所能及的体力劳动或工作,但这种劳动不是带有惩罚和奴役性的劳役,而是促使罪犯更好地进行矫正、改造的手段。[4]二是双重目的说。持该学说的人对于监狱劳动的具体目的又有不同的观点:有人主张监狱劳动具有惩罚与矫正双重目的,认为劳动改造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刑事制裁措施,它本身包含着惩罚与改造两个方面内容;[5]有人主张监狱劳动具有矫正和经济双重目的,认为:“监狱劳动的目的总是多方面的,它包括积极工作态度的培养、个人自我约束能力的强化和适应市场需求的工作技能的提高。除了这些基于犯罪人的目的外,监狱劳动还一直力图实现罪犯经济上的自给。”[6]三是三重目的说,该学说认为监狱劳动目的包括惩罚、矫正和经济三个方面。如有学者认为,监狱劳动具有三重属性:对罪犯犯罪行为的惩罚属性、对罪犯人格品质的重塑属性、对改造罪犯工作的效益属性。[7]


  

  笔者认为,监狱劳动目的只具有两重性,即矫正和惩罚,其中矫正是第一目的,而惩罚是第二目的。


  

  (一)监狱劳动的矫正目的。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时期,在报应观念支配下,监狱劳动纯粹以惩罚为目的。“在旧时报应主义时代,以刑罚为对于犯罪人的恶报,监狱行刑,以使犯罪人感觉痛苦为目的,故使从事各种劳苦的工作,以肆凌虐,毫无教育感化的意义。”[8]但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目的刑论和教育刑思想得到提倡。在目的刑论者看来,刑罚的目的不在刑罚自身,刑罚本身并无意义,刑罚的意义在于保护社会。在目的刑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教育刑论认为行刑不应是以恶报恶,除了为刑罚而执行刑罚之外,尚有其他目的存在,即在于教育服刑人,发现并发扬其善良之处,使之重新回归社会。正因为如此,许多教育刑论者认为,在行刑教育中,把坏人改造教育成为弃恶从善的新人是最高的人道主义,是好中最好的社会政策,是一种有效的、彻底的保卫社会方法。 [9]


  

  正是在目的刑论和教育刑论的影响下,西方行刑观念发生了根本性变革——惩罚观念逐渐淡化、矫正观念日益浓厚。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行刑者在监狱劳动矫正目的才越来越突出,并深刻地影响了行刑实践。1955年,联合国第一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监狱劳动》的决议中突出强调了监狱劳动的矫正属性。该决议指出:“监狱劳动不应视作附加刑罚,而是一种有利于恢复囚犯适应能力,为其从事某种职业做准备,培养他们良好的劳动习惯,防止游手好闲和放荡不羁的措施。”西班牙《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劳动是犯人的权利和责任,是改善犯人的根本手段。”比利时《监狱规则》第六十三条也规定:“在监狱中组织犯人劳动是为了更积极地改造犯人,使他们更好地重返社会,尤其要关心对犯人的职业培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明确规定:“监狱制度应包括以争取囚犯改造和社会复归为基本目的的待遇。”现在我国的刑罚观念虽然不是纯粹的目的刑主义和教育刑主义,但谁也无法否认目的刑观念和教育刑观念在我国的突出地位。所以,监狱劳动首先应当为了矫正犯罪人而适用。我国《监狱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这一条规定中就明确了矫正罪犯是监狱劳动的首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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