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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犯罪成立要件与证明责任分配

  

  正因为如此,从各州的情况看,由于各州立法存在一定的差异,在辩护事由的证明责任上,各州做法也不完全一致。一些州将否定辩护事由的说服责任赋予政府承担,其他的一些则有选择地将要求政府承担否定辩护事由的说服责任。几乎所有的州都要求政府对正当化事由的否定承担说服责任,如为他人利益实施防卫行为、为财产利益实施防卫行为、为住所实施防卫行为,绝大多数的州要求政府承担否定紧急避险和受挑衅的责任。一些州要求被告人承担可宽恕事由——受胁迫、醉态和精神病的说服责任。一些州要求被告人承担事实错误(mistake of fact)和被害人同意(victim’s consent)的说服责任。正当化事由与可宽恕事由两者由不同的诉讼双方承担说服责任,其理由就在于正当化事由比可宽恕事由更易让人接受。不过这种区分在后来慢慢地消失了,因为在一些司法区可宽恕事由被认为否定了犯意,故应当由政府承担否定该事由的责任。[30]


  

  三、美国犯罪成立要件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


  

  (一)犯罪成立实体要件是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关键内容


  

  证明对象是指证明主体在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证明责任主要是说明某一事实由哪一方当事人证明其真实性。这就决定了证明对象与责任证明责任具有紧密的联系。可以说,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诉讼当事人对证明对象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的证明对象可能由不同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犯罪成立有实体法的要求也有程序法的要求,所以要证明犯罪的成立,不仅要证明实体法事实,还要证明程序法事实。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看,作为证明对象的刑事实体法事实主要是包括犯罪成立事实和量刑事实,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就应当按照一定的规则对这两部分事实加以证明。从刑事实体法的观念看,犯罪成立事实和量刑事实虽然都十分重要,但犯罪成立事实更具基础性。这是因为,犯罪成立是量刑的前提,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自然不存在量刑的问题;而且,犯罪成立后罪名的确定对于与之对应的刑罚的运用具有决定性意义。


  

  以美国纽约州强奸罪的定罪量刑为例,《纽约州刑法典》根据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年龄以及使用暴力等不同情节,把强奸罪分为三级。一级强奸,包括使用暴力强迫的,被害妇女因失去知觉或因其他原因在生理上没有能力表示同意与否的,被害妇女年龄不满11岁的。二级强奸,指18周岁以上男子同不满14岁的妇女性交。三级强奸,指21岁以上男子同不满17岁的妇女性交的,或同由于并非达到法定承诺年龄(17岁)的其他原因而没有心理能力表示同意与否的妇女性交的。[31]从定罪的角度看,陪审团要考虑的事实包括:强奸行为与强奸的心态。只要行为人本着强奸的意图、违背妇女的意志与该妇女发生了性行为,被告人若不提出无罪辩护或辩护不成立,陪审团就应裁定被告人的行为成立强奸罪。陪审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成立强奸罪是对分辨行为构成几级强奸的前提。控诉方在诉讼过程中,首要任务是要尽力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其次才是证明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级别。


  

  (二)犯罪成立实体要件的结构决定了证明责任的分配


  

  如前所述,在美国犯罪成立理论中,犯罪成立首先必须有犯罪行为与犯罪心态,犯罪表面成立要件是刑事责任的基础。如果能够证明犯罪表面成立要件存在则可以推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的基础。如果被告人对该推定不进行抗辩,陪审团即可裁定犯罪成立。辩护事由的不成立是美国犯罪成立的实质要件。如果被告人基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事由进行辩护,且该辩护事由成立,则排除了行为的犯罪性,即使存在犯罪的表面成立要件也不能裁定行为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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