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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

  

  从法院的做法来看,不同的法院之间对于是否在给陪审团的指示中界定“合理怀疑”有不同的做法。起初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不鼓励定义“合理怀疑”。例如在Holland v. United States[7]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合理怀疑”含义是自明的( self-explanatory),无需对其进一步加以解释。试图对“合理怀疑”这一词汇进行解释通常无法使陪审团的心里更为清晰、明确。后来在Victor v. Nebraska[8]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法院给陪审团的指示中是否应当对“合理怀疑”进行界定的观点变得不明确。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宪法没有说法庭是否必须对“合理怀疑”进行定义,即“宪法没有禁止初审法院给合理怀疑下定义,当然也没有要求它们下定义。”


  

  与联邦最高法院不同,一些联邦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已经明确是否定义“合理怀疑”。一些法院要求明确“合理怀疑”的含义,而一些法院则明确反对定义“合理怀疑”。例如第三、八、十、十六巡回审判区要求给“合理怀疑”作出界定。第三巡回法院在Blatt v. United States[9]认为,不界定“合理怀疑”对“被告人而言是有害的错误”。第十巡回法院在1954年和1974年分别规定,审理法庭必须界定“合理怀疑”。其理由是,合理怀疑标准是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审理法庭必须向陪审团解释何为“合理怀疑”。第五巡回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Williams[10]案中,也敦促初审法院解释“合理怀疑”。


  

  与此相反,第七、四、一、九巡回审判区认为“合理怀疑”无需定义。这些法院认为,对于那些作为陪审员的非法律专业人士而言,“合理怀疑”已经是一个含义明确的概念,进一步定义将造成混淆,并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控方的证明责任。第七巡回法院是第一个反对界定“合理怀疑”的法院。该法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初审法院没有为陪审团定义何为“合理怀疑”不是一个可以撤销判决的错误,因为“合理怀疑”本身已经非常明确;试图进一步解释“合理怀疑”只会使陪审团糊涂。该法院甚至认为即使陪审团要求定义“合理怀疑”也不得对其加以界定。[8]684第一巡回法院在Dunn v. Perrin[11]案中认为,准确地界定“合理怀疑”是十分困难的事,如果主张对其进行界定将会导致降低控方证明责任。在United States v. Olmstead[12]案中,该法院裁定,不要求法院对“合理怀疑”进行界定。但该法院将是否对“合理怀疑”进行界定的权力授予初审法院。第四巡回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Reives[13]案中禁止对“合理怀疑”进行定义,因为定义只会使该概念更加混淆。即使是陪审团要求法庭对该概念进行解释,也应当拒绝。在United States v. Nolasco[14]案中,第九巡回法院认为在两种情况下,地方法院法官可能希望对“合理怀疑”加以界定,一是陪审团强求对何为“合理怀疑”加以解释,二是律师在争议中误导陪审团。该案认为,即使在这些情况下,地区法院也无需对“合理怀疑”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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