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歧义的“被迫自由”
提起“被迫自由”,人们就会想起罗曼·罗兰夫人充满警世意味的感慨:“自由啊自由,多少人假汝之名行杀戮之事!”在架构其社会契约理论的时候,卢梭恐怕没有意识到争取自由的努力能够转向其反面,但他依托道德价值与抽象人性原则所设计的社会理想却使这一问题留下了宗宗疑问。卢梭是在论述“主权者”时提出“被迫自由”这一观念的。他认为,在承认社会公约的基础上进入社会状态之后,由于受到个别意志的蛊惑,人类可能会出现抛弃义务、违背公共利益和藐视国家道德人格的现象,如果让这种非正义的行为长此以往,非毁掉政治共同体不可。因此,为了使出自全体成员之公意的社会公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全体有权对拒不服从公意的人实行强制,以将其约束在公约的框架之内。可以看出,“被迫自由”包含了这样的道德考虑:如果放任一部分加入了社会公约但又游离于公意之外的人的行为,他们必将失去自己祖国的庇护,从而难免陷入人身依附的牢笼,而失去人身自由就违背了订立社会公约的初衷,社会规约便随之失去了合法性。所以,只要人类走进社
会状态就必须订立某种形式的规约,但经过公意认可的公约由于是在坚持人性尊严和道德价值基础上得到普遍承认的,全体成员自觉自愿遵守公约以实现其社会自由和道德自由就是题中应有之义,这就是自主的自由;而对于那些妄图搭便车的人就只能通过外在力量达到这一结果,从而实现其被动的自由。
因此,所谓的“被迫自由”应该被看成是卢梭设定自主自由的前提,其本身不具备理论上的自足性,更不是一种实质性的自由。因而,在考察这一曾经引起普遍争论的过程中,申明下面两点是必要的。一方面,卢梭在阐明自由的意义和申明其绝对性的时候,选择了一个有害于这一目标的论证手段:论证的目标是达到自主或没有强迫的自由,但要达到自主自由就要借助于强力手段,结果是强力手段的使用削弱甚至完全抵消了自由目标的意义,致使目标被迷失在求证方式之中;另一方面,虽然卢梭契约理论根源于现实的批判,但由此形成的浸染了浪漫主义情怀的终极目标,最终以一种巨大的道德勇气突破逻辑上的局限,因而其有关自由的论证更似乎接近道德哲学而非政治哲学的了,这一视角的转换隐藏着潜在的危险。这样,关于“被迫自由”的问题就使卢梭身处腹背受敌的尴尬处境中,前者经常被谴责为理论上缺乏彻底性,文字游移摇摆,自相矛盾之处颇多;后者则被认为放弃了一个政治哲学家的基本立场,用道德设计取代了历史考察,这一理论上的偏颇甚至被认为导致了后来法国大革命中的血腥事件,且应该对纳粹主义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