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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权利原理还是道德乌托邦?

  

  1 人类社会的生成论诠释


  

  契约论首先必须遭遇人类社会赖以建立的合法性基础这一重大问题,卢梭是以批判精神进入该论域的:“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种社会秩序是如何得以合法地形成的?卢梭认为是约定,是人们之间相互约定的结果。也就是说,人们这种糟糕的不自由的生存处境并非自然地形成,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天然的权威;也不是使用强力的结果,因为人们可以依靠强力剥夺他人的自由,他人也就同样运用强力夺回属于自己的自由,况且强力下的服从并不是出于自由意志,不能构成义务,而缺乏义务感是无法形成社会秩序。可见,普遍的现实状况肯定得到普遍的认同,只有某种形式的约定才能解释这种现象,即只有从契约论的视角,社会的生成和发展才能获得合理的解释,人们享有不可剥夺的自由基本权利的道理才能够得以澄清。


  

  不难发现,卢梭契约论主要地关涉人、自由、道德与社会等几个关键词,它们之间被结合在一起:从自由界定人和人性,将自由等同于道德,进而视社会秩序为自由与道德之合力,社会秩序就是自由的道德的秩序。卢梭说:“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无法加以任何补偿的。这样一种弃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只要是人,他就不会丝毫不在乎有无自由,人的特性决定了一个人不可能随意地将自己的权利转让出去,哪怕是部分的让渡也是违背了人之本性的行为,因为失去自由就失去了做人的资格;做一个人,就是专注于做维护一个人的自由的事情。然而,一个单独的人也许不难实现自己的自由,但众多的人或社会共同体要实现普遍的自由就不那么容易了,必须有一个好的社会秩序才能确保追求自由的行为。专制主义发明了奴役权,它不但违背了人性,还从根本上人取消了人们追求自由的自然权利;战争只会进一步扩充这种奴役权,通过征服既剥夺了他人的自由,又实在无法增进征服者自身的自由,因为他们生活在担忧被征服者时刻准备起来争取失去的自由的恐惧之中。因此,自由的实质就体现在人性的深层里,体现在社会秩序的构成上,体现在人与社会的活动之中。将自由界定为人的内在需求,确定为社会性的行为目标,进而从制度层面寻求自由实现的理想途径,就成为卢梭极力呼唤的道德觉醒。这构成了其契约论的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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