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一事件背后也隐含着“治乱世用重典”的法律意识,如果大到提包流氓、扫除黑金,小到孩子丢个网球,通通都要诉诸国家法律,大铡伺候,法律本身便会有工具化、疏离化的危险。法律本来要济弱扶倾,如果法律被知法者或执法者加以操控的话,法律本身反而成为违法的乱源,成为强者贯彻己志的工具。
国法有时而穷,国中生轻微的偏差,由师长、家长劝诫即已足够,当家有家法、校有校规的时候,国法实在不应该跨过家门与校门,轻易地越俎代庖,法谚有云:“法不入家门”此之谓也。当我们的社会愈来愈民主化、法治化的时候,国家法律应该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避免过度入侵青少年各个生活的领域,避免把一切青少年的“偏差行为”都看成“犯罪行为”的做法,尽量贯彻青少年事情的除罪化,因为很多青少年的偏差与犯罪行为,最主要不是法律问题而是社会问题,他们之所以违法,常常都是因为社会将之定义为违法所致,其偏差行为常常病因在家庭社区与社会之上,仅仅惩罚偏差者而不改变其环境,只是治标而不是治本之道。
六、 台湾法律与文化价值变迁
最后,我们要谈谈台湾法律与文化价值变迁的问题。由于台湾社会是一个快速变迁的现代社会,各种文化价值的崩解和创新,都以相当快速的速度在进行着,某个意义来说,台湾社会具有前现代、现代与后现代文化,既多元且并存的现象。在这样的多元文化价值下的个人,很可能自主性增加了,但在另一方面,在各种不同的价值选择过程中,也常常容易陷入一种迷惘的情境。
台湾法律、身体与两性伦理:以璩美凤事件为例
面对这样的问题,国家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以及社会规范的最后一道防线,究竟能在下述的法律问题之上,发挥多少的作用:个人隐私、妨碍秘密、高科技犯罪、通奸除罪化、知的权利与新闻自由的界线等等。一旦所有这些法律问题纷纷纠结在一起,个人隐私权的扩张,高科技迅速发展,还有两性婚外情的频率不断增加,以及新闻媒体技术与深度持续加强的话,在这样的情形下,国家法律无可避免地会产生所谓“落后立法”的状况:法律的修改与制定,赶不上当前台湾社会文化价值变迁的速度。
璩美凤事件,如果要以法律的问题加以处理,某种程度就会突显出来我们现行法律的有限与不足。当我们社会以及有关身体、性以及两性关系的文化发展不断朝前迈进的时候,加上新兴的信息科技与摄影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使得一旦璩美凤的私生活,被针孔摄影机偷录下来以后,透过计算机信息与CD片传递,璩小姐的后台行为与个人私生活,便迅速地暴露在社会大众的面前。人们很容易从容地在家中,透过现代的科技去偷窥别人的私生活。在这种情形之下,国家法律只能处理是否蓄意偷录、妨碍秘密、侵犯个人隐私,是否故意传播、贩卖别人的私生活的内容。此外,就是所谓「通奸除罪化」的问题,在该事件中某位男士的妻子有权对璩小姐提出通奸的法律诉讼,因为她破坏了家庭伦理。
换个角度来看,璩小姐其实是一个与法律相关的文化价值的“创新者”:璩小姐在个人的私生活被曝光之后,又重新站在社会大众的面前,将自己的私生活内容作为电视采访与出书的对象,在新加坡登台,再度成为众人镁光灯的焦点。在此意义下,她的确是一个与身体、两性伦理相关的文化价值的创新者,一方面有其重新站起来的一面,另一方面也有其明显的功利性格与市场规律,整个新闻事件还在发展中期中牵涉到犯罪、两性关系、婚姻问题、女性角色、隐私问题、色情问题、道德伦理问题,牵涉到的法律层面也相当复杂,也可能因为这样的案例,我们民法、刑法,以及世俗中人对好女人、坏女人的分类标准,都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整与改变。
一旦碰到璩美凤这样的文化创新者,法律捉襟见肘的情形就会暴露无遗。后现代的社会里,身体、文化、商品与经济,这些本来属于不同社会领域的东西,是有可能混在一起的:当一个人身穿名牌服饰、手开名牌轿车,同样也在社会声望上是有名的公众人物,如果她本身的身体,也合乎现代人审美的标准,成为被欣赏的对象,那么其身体本身,同样具有名牌的意义。如果衣服、汽车、鞋子这些物品,一方面是经济的产物,二方面又是文化的象征,是众人追求的目标,那么当服饰与汽车,可以从事商业化的活动,带来经济利益与现实基础的时候,那么身体本身,其实也可以扮演同样的功能。在这样的新的文化浪潮里,当女性强调她的身体的优越性的时候,而且采取比较积极主动的态度时,便是身体去标签化、除罪化的开始,它除了可以吸引异性之外,如果将它发展成经济上的用途或功利式的利用,以牟取现实的利益,基本上是无可厚非的。这种情形有如将后台行为前台化,就像现代年轻人流行的所谓内衣外穿的现象一般。在这种情形下,国家法律如果还坚守在比较保守的、前现代或现代的意识型态基础之上,过度强化一些旧有的伦理道德价值,则会碰到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不可避免的鸿沟。
进而言之,与“通奸除罪化”相关的便是《民法》一夫一妻制里的本质化的立场。后现代的法学,基本上就挑战这种过度把一夫一妻制本质化的立场,因为他们认为强调一夫一妻制的时候,同时也复制了男性主导的社会建构:不管是透过《民法》、《婚姻法》或其它管束通奸婚外情的规则,背后所显露出来的立场,甚至再建构的都是男权宰制的思想。他们强调通奸通常被称为偷取他人妻子的罪刑,女性情欲的主体从不存在,被化约成男性的资产。一般来讲,在华人社会中截至目前为止,男性拥有较多的社会资源,以至于有钱财与社交活动而涉及婚外情的大多是男性。主流社会中又比较容易原谅男子有外遇的情形,而一旦女性有外遇则遭受较大的谴责,常常以“狐狸精”等类似的标签加以妖魔化。在这种讨论之下,将婚外情看成是父权社会下不平等的两性关系,虽然对女方采取一定的同情的立场,但却同时重新塑造既有二元对立的性别观:把男性当成是主轴、是中心,有玩弄感情与容易受诱惑的倾向;把女性当成是边缘、是附庸,既缺乏理智又容易受伤害。因此女性的身体主体,是没有被认真对待的,如此一来,就会倾向把一夫一妻的婚姻本质化,成为人类情欲关系的唯一标准,将它神圣化,使一夫一妻制之外的情感组合,成为破坏美满婚姻的代罪羔羊(赵文宗,2002)。
在这种情形下,“通奸除罪化”可能只是一个开始,因为既然两性的情感关系产生改变,两性所共同组成的家庭也跟着改变,随之而来的,在有关家庭夫妻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如《民法》亲属篇等的相关规定,还有《刑法》通奸罪(目前仅剩台湾与南韩等有此法条)等的相关规定,都必须作进一步与时俱进的调整。我们不能说这就是社会价值的败坏或崩落,我们毋宁应该采取一种比较价值中立的立场,平常心来看待这种事件的演变,毕竟未来相关问题的发展还会层出不穷,国家法律也必须作适当的调整。只有关心社会文化脉动的台湾法律,才能与时俱进,跨过人为的鸿沟,继续发挥维护社会秩序、进而济弱扶倾的社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