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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法律与社会

  

  (二)台湾法律与女性:以女儿家产继承权为例


  

  相对于原住民/汉人之间的法律问题,女性/男性之间的法律问题,乍看起来,没有前者那么明显,让人一下子辨认出来,法律的实际运作对一方(汉人)有利,而对另外一方(原住民)不利。而在法律面对男性/女性的问题时,法律倾向男性而忽视女性的这一面,却因为大家不容易看得出来,而遭受长期的忽略。按正常的性别比例来说,一个社会应该有百分之五十左右的女性,台湾社会也不例外,如果说台湾社会的男性,在经济与教育上相对于女性比较占有优势,那么他们也比较容易有可能以“阳刚”的法律来作为自己的武器,来处理与女性的关系。近年来,在女性主义者与妇女团体的努力下,致力于与女性相关的诸多法律的制订与修正,如《民法亲属篇》、《优生保健法》、《刑法》、《儿童福利法》、《儿童及少年x交易防制条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劳动基准法》、《两性工作平等法》、《特殊境遇妇女家庭扶助条例》、《家庭暴力防治法》及《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等等。但修法只是形式上促成法律上的性别平等,不一定可以在实质上完全奏效。


  

  我们想举下面2002年5月,在桃园发生六名女儿联合控告自己母亲的案件为例,作进一步的说明。“女人何苦为难女人”,家庭分产的问题使母女反目,对簿公堂。桃园县八德市73岁的刘姓老妇,被六个女儿指摘遗产分配不公,联名控告她民事、刑事官司,还说要把妈妈告到坐牢。刘母丈夫在1998年 12月过世,留有十多笔土地和两个厂房总价一千多万元,不过这些房地都办理过抵押贷款,刘家育有二男六女,女儿都已出嫁,刘母要求六个女儿拿出印鉴资料办理继承,但女儿迟未交付印章,因此逾期办理继承,使她遭受罚款十多万元。她担心再受重罚,因此把遗产登记到自己和两个儿子名下,六个女儿得知母亲和弟弟排除她们,独得遗产之后,分别返家争产。但刘母并无现金,只靠租金过活,六女联名对母亲提出,注销登记民事诉讼,全案审理期间,刘母同意给每个女儿50万元和解,不过女儿们要求每人200万元。和解破裂,六个女儿则当庭表示,要对母亲提出伪造文书的刑事诉讼,法官对女儿们表示,母亲可能因此坐牢,女儿们则表示该坐牢就坐牢,法官依法判决六个女儿胜诉。于是又向地检署控告母亲伪造文书,因为刘母为了办理与儿子共同继承遗产,而伪造女儿们抛弃继承家产的切结书。


  

  此案发生后,舆论哗然,六个女儿在舆论压力下,向母亲道歉,表示分到钱后,仍会孝敬母亲,但母亲相当不谅解,女儿们表示,她们不知道伪造文书是公诉罪,一旦起诉无法撤回,刘母的两个儿子也有话说,六个姊姊都已嫁人各有归宿,当初不愿意继承父亲抵押贷款的房子,如今又回头反咬母亲一口,实在是不孝。


  

  这是一个台湾汉人习惯法,财产由儿子均分继承(刘母坚持的立场),以及现行《民法》,多子女平均继承制(六女儿的立场,也是胜诉的原因),两者之间的冲突。前者具父系父权社会的色彩,女儿只得嫁妆,出嫁后不应过问原有娘家的财产继承的问题,但相对来说,父母也不应对出嫁的女儿做过多经济上的要求。在这种情形下,老人家要求出嫁的女儿签下自动抛弃遗产继承的文件,一般女儿也都在传统的压力下签字同意。而在现代社会里,由父系父权社会转变到双系平权的社会,现行《民法》体现宪法男女平的精神,在财产继承上不应男女有别,1929年国民党政府在大陆时所制定出来的相关条文,其实是所谓的“超前立法”,法律走在社会变迁之前,《民法》1138条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顺序定之,首先是直系血亲卑亲属(即子女);后面则规定(1142条)同一顺序之继承人有数人时,按人数平均继承。由此来看,女儿跟儿子的“应继份”是完全一样的。这种超前立法的精神,一直到今天,究竟是否被完全落实,是一个需要实证研究加以探讨的问题。往往法律致力民间习惯的改变,但在民间固守旧有习惯的窠臼,财产只分给儿子,而没分给女儿的情形,仍然时有所闻。


  

  但是客观来看,随着台湾人口自然增加率逐渐下降后,每个家庭平均子女数在二以下的情况下,生儿生女一样重视的情形日渐普遍,这种过度偏重男系父权的民事习惯,或许在人口变迁的背景之下,有可能在客观结构逐步走向双系平权的家庭的状况下,财产只分给儿子,不分给女儿的情形,会在这种自然变迁的社会事实的引导之下,逐步获得改善。


  

  (三)台湾法律与青少年:以国中生丢网球为例


  

  以年龄来说,成年人比起青少年在各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所以他们也比较以成年人所订定的法律,作为武器来对待青少年。因此,对于青少年的法律保障,不是修改父权的法律就能完全奏效的,必须为处于弱势的青少年提供适当的法治教育,以及配套的“法律咨询”、“法律扶助”,以及“法律普及化”的措施。让青少年无障碍地接近法律,进而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2000年九月,台中某国中的国一学生,因为朝检察官宿舍丢网球,被少年法庭的法官裁定“训诫及假日生活辅导”。该生刚进入国中,在七月份学校新生辅导期间时,在四楼教室将一颗网球丢到隔邻的检察官宿舍里,担任该宿舍的主任委员的某主任检察官,立即率领正在附近协助拆除违建的警察进入学校找人,该生承认后,就被带到警局侦讯,在父母尚未到场的情况下,以刑法“公共危险罪”中的第185条“妨害往来交通安全罪”的罪名,移送少年法庭,其后遭致法官裁定“训诫及假日生活辅导”。


  

  该名主任检察官表示,对该生行为非要依法究办的原因是,从现场迹象及警方及法官的侦讯结果,都显示该生是故意丢东西的。由于该校学生朝检察官宿舍丢东西的行为,已经过多次告诫,甚至逮到三个人,都已经原谅他们,还是无法杜绝。他才提出告发,使学校加强管理,让附近民众通行安全获得确保,并导正青少年的偏差行为。


  

  然而,情况的确是如此吗?这件事情对于当事人一生可能的创伤,以及对其他青少年产生的杀鸡儆猴的作用,却是难以估计的,执法者当他做出移送处分的时候,并没有考量当事人是个青少年。中小学的“法治教育”的真谛,是希望协助青少年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当一个执法者对一个手无寸铁、毫无法律知识的孩子祭出国家大法的时候,本身就变成是“法治教育”负面教材。适当的“法治教育”并不是要事事诉诸法律,相反的,是要告诉国人国家法律的“有限性”,它是最后一道防线,碰到轻微的偏差行为,在其它社会规范(风俗、习惯与道德)还能发挥作用的时候,法律这把两面刃,最好是备而不用。面对绝对弱势的当事人,国法只有在重大犯罪案件,或者其它社会规范都失效的时候,才会派上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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