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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法律与社会

  

  4.异业结合的职业型态:律师会与代书合作,律师会与会计师合作,说不定未来律师又会与工程师合作等等。


  

  5.外国律师来台开业:进入WTO后,外国律师亦可在台开业,对本国律师构成挑战。


  

  回顾台湾光复后司法改革的历史,其发动者主要分官方主导、体制内异议者与民间主导等三个不同的路线,其中民间部分主要是由律师来推动的。由于律师身处民间,参与法律诉讼与法律实际纠纷解决问题,所以比较容易对于现存的司法制度提出一些改革的建议,所以台湾民间司法改革的力量,主要由积极主动的一些律师来推动。在这种情形下?台湾的律师能否扮演前述曼海姆所强调的“自由翱翔的知识分子”的角色呢?首先它必须避免专业团体的自我封闭化。历来对于专业团体的研究显示,专业团体一旦形成社会优势阶层的时候,很容易形成自我封闭的排他性的组织。因此,台湾律师团体如何避免在形成专业化社团、拥有共同价值观、拥有专业执照与专业知识之后,过度自我利益取向,无法继续在国家与民众之间做好中介者的角色的情形(Rueschemeyer,1973),是台湾律师专业团体相当具体的挑战(林端,2001)。


  

  律师的社会角色本身充满了冲突,一方面要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二方面也要促成普遍法治的落实,一方面要收取服务的费用,二方面要兼顾公益的目的,这种角色冲突的现象,常常在律师身上出现。尤其在传统法律文化讼师与司法黄牛的阴影之下,台湾社会大众仍然不够信赖,对律师的角色存有不少的批评,包括:宪法意识薄弱、知识偏狭、专业不齐、不够敬业、缺乏社会服务、风纪不佳、报酬不合理、公会不彰等(高瑞铮,1998:3-7)。针对这些问题,无论律师考选制度的改革、律师职前与在职的教育的加强、律师专业伦理的确立、律师自律功能的发挥、律师惩戒制度的落实,还有律师评鉴制度的建立等等,都是相当重要的。过去数十年里,台湾律师在反对党运动、司法改革、妇女、消费者与环保等社会运动中,都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未来能否有一步的发展,值得大家拭目以待。


  

  五、 台湾法律与社会弱势团体


  

  前面的讨论,提及一旦问台湾民众“法律制度是否对富人与权贵较有利” 时,1985年台北市相信的人有41%,台北县的有49%,十年后全台调查的结果,攀升到78%,可见民众对法院审判的公正性的确相当缺乏信心,尤其研究显示,在台湾经济发展后,社会贫富差距正在逐渐加大中,此时法院如果还是给人为金权而服务的印象,无法以法律来济弱扶倾,将会离“人民的法院”的理想越来越远。


  

  长久以来,冲突学派的法律社会学家一直在质疑(Turk,1976):法律是否能够公平地为社会中各阶级的民众所使用?他们一再追问:法律保护了谁?法律是谁的武器?法律是否只是优势团体的武器?法律是否真正能够协助少数族群、女性、青少年、身心障碍者等社会弱势团体?现代的法律是专家的法律,常常像“黑盒子”一样,既抽象枯燥又神秘难解,因此如何理解法律、认识法律与接近法律,就变成现代法律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关键。法律是社会治安的最后一道防线,本来就是为了排难解纷、济弱扶倾而存在,但“黑盒子”一般的法律,常常成为社会优势团体、高教育、高收入、请得起律师或法律顾问的人,拿来对付社会弱势团体的武器。因此,法律社会学家会强调“徒法不足以自行”,对于社会弱势团体的法律保障,不是修改父权式的法律就可以完全奏效的,还必须为社会弱势团体提供进一步的配套措施,如“法律咨询”、“法律扶助”以及“法律普及化”等措施,加强社会弱势团体的法治教育,让社会弱势团体可以毫无障碍地接近法律,进而凭借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一)台湾法律与原住民:以汤英伸案为例


  

  有关原住民与法律的问题,我们在这里举汤英伸案来跟大家作说明。从小成绩优异的汤英伸,父母都是基层公务员,嘉义师专四年级休学,离开嘉义阿里山乡特富野的部落,只身来到台北市工作谋生。在误信一则“征西餐厅小弟小妹”的不实广告的情形下,他透过职业介绍所的介绍,到了一家洗衣店工作,因为介绍所要求的中介费用三千五百元,他只缴了跟朋友凑来的一千五,不但身份证被扣押,而且还签下一张借据,必须以日后的工作抵还(介绍所言明日薪五百元)。到了洗衣店后,因为年关将近,工作相当忙碌,从上午九点工作到深夜一两点,作了八天后,他想辛勤工作这段日子,已挣得四千元,除了抵掉积欠的介绍费外,还可以还掉跟朋友借来的钱,剩下的一点钱可以买车票返回嘉义老家。不料跟老板辞职时,老板说日薪只有两百元,还欠他钱,不准他离职,还辱骂他为“番仔”。他既拿不到钱,也拿不回自己的身份证。当天下午他心情苦闷,在表哥家喝了一些酒,回到洗衣店。午夜,他被老板叫起工作时,他拒绝在这种充满歧视的情况下继续工作,老板动手打他,使他满腔的委屈瞬间爆发,在失去理智控制之下,愤而用洗衣店的工具,打死了老板及其家人。当天下午三点电话自首未成后,六点他在哥哥陪同之下,到中山分局自首,结果被以连续杀人的罪名判处死刑。案件发生后,虽然历经了新闻媒体、原住民团体、宗教界、人权团体与文化界人士很多人的援救之下 “法务部”最后还是驳回了非常上诉的声请,在被执行枪决后,死者把身体器官捐给长庚医院。


  

  此一案件暴露了社会弱势团体—原住民,在面对种种社会歧视与排挤的情况下,各种法定权益很难获得法律的保护。首先是工作权没有合理保障的问题,离开部落成为都市劳动者的原住民,除了饱受离乡背井的痛苦之外,常常遭受老板的歧视与欺负,与同工厂的汉人同事常常同工不同酬。一直到今天,原住民的薪资所得常常还被以少报多,等到要报税时,才知道老板作假。许多原住民劳工,迄今也完全不懂如何运用汉人的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每年在报税时由中央到地方的原住民委员会,常常都会收到很多原住民的投诉,有的更严重的是老板要他在空白纸张上签名,而最后在由老板任意在纸张上印出自己的不合理的契约或薪资所得等等,一旦发生法律问题,原住民百口莫辩。汤英伸案只是一个冰山的一角,相对于汉人来说,原住民在工作经历上常常遭受歧视、欺骗、侮辱、剥削等等不合理的待遇,但绝大多数原住民青年男女习惯于安分认命,而没有公然反抗不人道、不正义的社会情境,汤英伸没有在社会不公平、不正义下安份认命,公然向它挑战,便成了反抗汉人社会与司法下的悲剧人物。


  

  然而,如果汤英伸的工作权到合理的保障,到都市工作,不会遭受歧视,被人任意骂作“番仔”,身份证任意扣留,这种命案还会发生吗?我们必须重新反省不同族群的人,面对一套所谓放诸四海皆准的法律体系,能否有平等的机会来加以适用,进而能否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障呢?很可能在原住民/汉人之间,在形式上的法律是平等的,但在实质上的法律运用之上,比较懂得法律的汉人占尽优势,可以用法律作为武器来对付原住民。汤案的发生,只是冰山的一角,体现了原住民面对汉人法律的困境,我们整体台湾社会,必须正视原住民对于现行法的适应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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