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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法律与社会

  

  这种包青天式的“个人信任”,往往伴随着劫济贫富、盗亦有道(七侠五义)的另类法律观一起出现,当我们正常司法与行政程序,因为种种原因(官僚化、黑洞化、疏离化等),而无法保障升斗小民在争讼过程的个人权利之时,万般无奈下,只有期待执法者(青天父母官,此案中的陈部长)在法内、违法者(侠盗,此案中由这对夫妇自己扮演)在法外,给予实质上正义的满足,其所以被人津津乐道,甚至一再重演(正如我们各级官员,每天都会碰到拦路喊冤的百姓),其实正是“因为缺乏,所以强调”所致。


  

  此案幸好这对夫妇因为精神有些异常,以减刑与较轻刑罚结案,而没有进一步酿成更大的悲剧。为什么他们要如此铤而走险,舍正道而莫由,而宁愿犯下大错,来为自己申冤呢?是不是正常的司法程序与申诉管道出了问题?


  

  此外,当他们挟持游览车的时候,媒体记者可以公然地在车旁摄影,大家都以“歹徒”而非“嫌犯”称之,事情结束时,围观群众一涌而上,无视上百枝枪的危险,人人上前想围殴他们,这里面大家都在参与“违法”的事实,人们身处“共犯架构”而不自知。长此以往,国家法律与司法的公信力自然无法提升。因此,法律与司法公信力的低落,其实是执法者与受法者共同的责任,要提升他们的公信力,必须要朝野共同的努力,才能够完成。


  

  四、 台湾法律人阶层的形成:以律师为例


  

  由前面的讨论来看,以社会学角度来研究法律,会注意到法律这种专业知识,是与承担它的专业团体—法律人(也有人称为“法曹”)阶层息息相关的。有良好专业知识与恪守专业伦理的法律人阶层,才会为法律与司法的公信力、法治社会的真正落实,打下深厚的基础。


  

  法律人阶层的兴起,是与继受西方的法律知识同时发生的:一方面移植了西方的法律知识,二方面是移植西方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三方面就是移植了法律人专业阶层。就像日耳曼人继受罗马法一样,我们近百年来继受西法的同时,也促成了新的法律人阶层的兴起,法律知识由外而内的引进过程,必然伴随着不同法律人之间的世间交替。台湾从日据时期就开始的继受西方法律的过程,其实也是新兴的法律人阶层,逐步取得法律与司法制度的主导权的过程。近百年来,台湾承担的法律的知识分子的新阶层,在时间之流里,既相对于国家、也相对于社会中的其它的社会制度或社会团体,形成一种逐渐独立自主的社会专业团体。


  

  台湾光复以来,尤其最近二十年,在解严以后,台湾社会有一些迅速的变迁,这是影响台湾法律与法律人专业阶层发展的社会时空背景,值得我们用曼海姆(Mannheim, 1929)开创的知识社会学(sociology of knowledge)的角度来加以回顾,其特点如下(林端,2001):


  

  1. 思想统一局面的结束:过去在威权时代的各社会制度,其相对自主性遭到一定的限制跟压抑,如国民政府对于各级法院与检调警体系的监控与注意,政治将法律的力量局限在它的控制范围之内,提倡统一的世界观,解严之后,统一局面宣告结束,台湾法律与法律人专业阶层也日渐蓬勃发展。


  

  2. 剧烈的社会变迁:西方数百年的科技与经济发展,台湾压缩在四、50年内将它完成,社会经济迅速变迁的结果造成思想上的混乱,亟需法律因应现代多元社会的需求,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发展。


  

  3. 社会成员的流动性更加迅速:台湾经济发展的成功,使社会中的流动产生很大的变化,在水平流动方面,人民意识到不同行业的不同观念,在垂直流动方面,有人上升有人下降,各阶层的人相互交流,彼此之间的世界观也各自不同,即使在法律的领域内,不同的法律观也在彼此竞争。


  

  4. 台湾社会的民主化:在政治社会生活上,不同阶级、行业、族群、性别等等,都可以提出自己的坚持与观点,公认的世界观逐渐动摇,必要的沟通与相互理解变成迫切且重要课题。


  

  5.社会竞争越加激烈:没有订于一尊的世界观,在资本主义精神激烈竞争之下,人民的利益冲突日趋激烈,不信任对方的言语和观念,尤其在商品化的现代社会里,言语观念更被看成是促销的工具,这就是韦伯所谓“诸神斗争”的时代。


  

  6. 自由知识分子的兴起:曼海姆的知识社会学,特别强调自由翱翔的知识分子的重要性,他认为知识阶层或知识分子,应该透过自我反省与自我批判,跳出自己的社会阶层,避免社会定于一尊;社会中应该出现一大批自由知识分子,他们的思想不受严密组织的约束,各立其说,为获得公共的信仰而相互竞争,形成百家争鸣的局面。在法律部门里,如果也有众多这种自由知识分子的兴起,将对台湾的法律发展与司法改革起相当大的促进作用。


  

  在这样的剧烈迅速变迁的社会背景下,台湾法律专业阶级也逐渐兴起,对内形成法律人的我群意识,对外则与其它社会团体做出区隔,而且随着职业与社会角色的进一步分殊化,法律人的角色,也因相关职务不同而区分为:官方的法律人(如法院体系的法官与检察体系的检察官,在朝的法律人),与民间的法律人,主要是律师的身份(在野的法律人);此外,还有介于其中承担法学教育任务的法学教授。这四类不同的法律人,是台湾法律专业阶层的主要成员。早期由于律师考试与国家考试相当严格,与法律相关的活动也比较有限,所以法律人的组织规模并不庞大,近年来,随着社经活动的蓬勃与法律诉讼事件的增加,法院组织与司法专业团体的组织也日渐复杂化,成为与其它专业团体(如医师、会计师、工程师等)分庭抗礼的现代专业团体。律师的组织分全国性与地方性的律师公会,法官有法官协会,检调体系也有他们自己的组织,综合性的法律人组织则有所谓的“台湾法学会”,包括前述四类法律人都在内。


  

  目前来说,受限于司法官与律师过度严格的考选政策,我国法官与律师的人数仍然偏低,根据1998年的资料,法官只有1275人,平均每10万人只有5.81个法官,律师约3200人,平均每十万人只有14.6个律师(陈聪富,2000:459-462)。这个数字相对于西方国家(无论英美法系或欧陆法系),明显偏低。以律师来说,根据统计(黄旭田,2001),1950年到1978年间,律师高考只录取410人,1979年到1988年间又只录取372人;但自1979年到1999年则共录取3708人,相对于前30年,最近20年,律师人数是大幅增加了,但跟西方国家还有一段明显的差距。


  

  近20年律师人数的增加,由量变而产生质变,对于律师职业会产生具体的影响,大致有下列的四、五种重要的现象(黄旭田,2001):


  

  1.律师事务所规模产生变化:以往律师喜欢单独执业,到了2000年前五大律师事务所合计律师人数为151人。


  

  2.企业内律师的出现:2000年台北律师公会,已有23位律师服务于企业组织,企业内律师日渐普遍。


  

  3.专业性事务所的出现:量变而后质变,在积极竞争的情形下,专业化逐渐明显,税法律师、房地产律师、著作权律师、科技律师等等,都是专业律师事务所新标榜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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