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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法律与社会

  

  再来便是所谓的“司法社会学”,司法机构是实际执法最直接相关的机构,他们是所谓的法律的提供者(law supporter),应用法律来排难解纷,判定是非对错,进而规范社会生活的机构。因此,司法机构是否拥有充份的正当性,是否公正客观,是否为人民所信赖,是否能发挥其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国家制定法能否被社会生活所吸纳接受,还有法治社会能否真正确立的问题。当司法机构的法官根据制定的法条,应用到每个具体个案判决的时候,他就跟涉案的当事人进行了法律上的互动,法官扮演法律提供者的角色,民众则扮演法律接受者(law comsumer)的角色,两者之间的互动是否良好,关系到法治社会能否真正落实。因此,有关司法机构的社会学经验研究,攸关法治社会的良窳,世界各国无不重视这方面的研究,在我国虽然还在起步当中,但是多年来也累积了一定的研究成果(林端,2000)。


  

  到底台湾社会的民众相不相信司法?民众对于法官、检察官以及警察等司法相关人员,究竟观感如何?始终是一个我们相当关注的课题。“司法社会学” 的研究是“司法神话”的终结者,透过司法社会学的研究,我们不但会理解到司法诉讼的有限性,而且也会认识到它不一定是社会中排难解纷、冲突解决最好的,甚至是唯一的手段。相反的,在诸多冲突解决的策略当中,由私了到私下的调解,到调解会调解,再到仲裁、法院调解,最后到法官审判,往往法官的审判并不是最重要的手段。更何况审判与法院诉讼既费时又费钱,往往官司终了之时,也是社会关系决裂之日。相形之下,其所付出的社会成本相当昂贵。因此,到底台湾社会的民众愿不愿意上法庭诉讼,会不会透过法庭来解决纠纷与冲突,就充满了变量,尤其我们司法制度是由西方社会继受来的,它能否完全真正落实在台湾社会之上,一直到今天,始终还是一个值得长期关心的重要课题。


  

  根据1991年“台湾地区社会意向调查”的研究成果(叶俊荣,1992:183-189;223-226),有关“民众的法律态度”部分,其中显示问到人们对于社会上哪一种人最信任时,负责司法审判的法官信赖度只有9.7%,对政府官员的信赖度只有4.4%,对律师的信赖度只有2.6%,远低于医师的18.2%与教授的15.4%,还有宗教界人士的13.9%。而在最不信任的人里面,对法官最不信任的有4.4%,对律师的最不信任则有 3.7%,远高于教授的1.6%与医师的1.0%。由这样简单的调查百分比来看,教授、医生与宗教人士远比法官与律师受到尊敬与信任,国家法律与司法机构这种正式的社会控制及其成员,不被民众所信任,相反的,在精神上、道德上或知识上居领导地位的教授、宗教人士与医师其所代表的是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反而受到人民较高的信任。在执法人员里面,问到到底信任那一种人,回答都不信任,占30.7%,不知道的占36%,两者相加正好是三分之二,而信任法官的有 14.2%,调查局人员7.6%,检察官6.9%,警察4.3%,由此可见人们对于司法机构的执法人员,信赖度都偏低。


  

  在另外一篇研究里,根据1994年“台湾地区社会意向调查”的研究成果,民众在解决人际关系上面的法律纠纷时,到底是会透过法律这种正式的社会控制来排难解纷,还是透过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如自认倒霉,自行解决或透过他人调解的方式。这里提出来的都是一些如兄弟争产、互助会倒会、买到的瑕疵商品、车子互撞、配偶外遇、老板苛刻、老师体罚、餐厅吃坏肚子,面对这些事情大部份人是自己想办法解决,或自认倒霉,在这些跟法律相关的人际纠纷,人们倾向于用这种非正式的解决方式,连找人调解的比例也不是太高(关秉寅,1999)。


  

  根据苏永钦(1998:16-25)在1985年与1995年两年的实证研究,1985年对法官有67.7%的正面印象,到1995年却只剩下 33.4%,对律师来说1985年也是57.3%,1995年则降为35%,而问到“如果涉及刑案,你是否会相信法院的裁判是公正的吗?”时,1985 年台北市相信的人有19.4%,台北县则为22.5%,1995年以全台湾为调查对象时,则降为7.2%。在问到“法律制度是否对富人与权贵较有利?” 时,1985年台北市相信的人有41%,台北县的有49%,十年后全台调查的结果,居然攀升到78%,可见民众对法院审判的公正性的确相当缺乏信心,法院如果一直给人是为金权而服务的印象,如何真正成为济弱扶倾的“人民的法院”呢?难怪历年来民间与官方的司法改革运动,“如何提升台湾司法公信力”一直是当务之急,法庭审判活动成为大家极力推动改革的对象(澄社/民间司改会,2000, 2000a,2000b)。


  

  1998年,司法院为了推动司法改革,指定板桥地方法院进行司法满意度的调查。他们针对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分别以问卷访问民众(包括诉讼当事人、被告、代理人、辩护人以及到法院洽公或请求服务的民众等等),其结果对民事案件的满意度,有77.75%,对刑事案件则有66.94%,但在回收率上,民事占16.13%,刑事占13.82%(台湾板桥地方法院,1998)。这个官方进行的司法满意度的调查,显然与民间的调查有相当大的程度的落差,究其原因,除了有可能是司法改革的影响外,其细部的关键所在,有待我们进一步加以分析探讨。但在可预见的将来,朝野的司法改革运动,应该会对法庭活动的公正性与公开性产生一定的压力,但是否因此会促使台湾社会司法公信力的实际提升,仍在未定之天。


  

  除了前述统计资料的分析之外,有关司法公信力不彰的问题,我们还可以从下面的实际案例中,看出一些端倪来。


  

  挟持游览车案:现代包青天与现代七侠五义?


  

  2001年6月端午节前后,在苗栗有一对朱姓夫妇,因为抗议司法与行政不公(儿子被人殴打致死,检警讯问的问题、土地水电纠纷、警察与地政人员行政处理问题),他们使用非常手段,挟持游览车司机与乘客,要求面见法务部陈定南部长,当面提出陈情,一时之间剑拔弩张,全国都陷在他们的震撼之下。


  

  以法律社会学来看,此一事件所暴露出来的,是法律与司法的信任危机,国家法律的公信力,面对升斗小民的公开挑战,如果没有适当的处理与缓解,如此的法外“自力救济”的手段还可能层出不穷。


  

  陈定南部长上任以来,打击犯罪不余遗力,被人称为“陈青天”,深受老百姓的爱戴,为新政府阁员之冠,这对夫妇有冤无处诉,找上“陈青天”下跪陈情,这绝对不是偶然的。当原有的司法与行政的公信力低落的时候,人民对于国家法律系统无法建立现代法治社会应有的“系统信任”(信任国家客观的法律系统足以排难解纷与维护正义),人民只好转而诉诸中国传统社会的“包青天式的父母官”」,期待透过“陈青天”个人的明察秋毫,能够一举地洗刷冤屈,打破司法官僚体系的窠臼,还百姓一个公道。这种法律意识是传统式的,诉诸“个人信任”与当代从西方继受来的法治社会,仰赖形式理性化的专家法律系统,诉求「系统信任」,两者正好是背道而驰。当我们正常的司法与行政程序,因为种种原因(官僚化、黑洞化、疏离化等等),而无法保障升斗小民在纠纷争讼的过程中,维护其个人权利之时,万般无奈之下,只有期待“陈青天”能够开恩,给予实质上的正义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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