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语
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规则是律师学中很不起眼的小课题。但小课题有大智慧。对此,有学者指出“在律师职业责任领域,利益冲突是最核心、最普遍、最复杂和最重要的问题”。[6]与传统上研究利益冲突规则的成果相比,本文并没有将研究视野局限在律师行为的规范上,而是将委托人这一角色也纳入了分析范围中,在此基础上,本文甚至一反传统研究的认识,提出了“利益冲突规则的主要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维护律师和委托人之间已经建立和拟将建立的合作关系,任何一方违反规则,将导致整个合作关系的完全破裂”的观点。当然,这些认识是否有价值,是否能为整个律师行业的规范化建设提供有益的建议和意见还有待进一步的讨论和实践。但不可否认,利益冲突作为一个关涉律师和委托人合作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必将越来越多地引起实务界和学界的关注和研究。
【作者简介】
蒋涤非,单位为云南星源律师事务所。
【注释】Robert H. Aronson, James R. Devine, William B. Fisch.Problems, Cases and Materials in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West Publishing Company, 1985, 314.
对此,有学者从其它角度提出了四种分类,分别是同时性利益冲突和连续性利益冲突,直接利益冲突和间接利益冲突,诉讼利益冲突和非诉讼利益冲突,单一关系利益冲突和复合关系利益冲突。参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4~58页。
围绕着“委托人的利益”引发律师和公权力之间的冲突,最明显的立法例来自《
刑事诉讼法》第
48条,该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
律师法》第
38条第2款则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对此,笔者曾专文就如何围绕刑事被告人的利益构建被告人诉讼防御体系作过讨论,认为在被告人的诉讼防御体系中,律师与公权力的所有直接对抗权利均来源于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参见蒋涤非:《试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诉讼防御能力体系的建构》,载《西部法学评论》2009年第3期。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4页。
同注,第54页。
詹姆斯·E·莫利泰尔:《律师职业责任》,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