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戴维斯是现时代对行政行为实行自由主义式司法审查最有力和最有效的一位支持者。他支持对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他认为,在美国,代表联邦政府应诉的专业律师们往往推动诸如成熟性、诉讼资格、诉讼形式、政府和官员的豁免权以及不可审查性等技术超越合理的限度,而由此产生的复杂性正在成为根据实体决定案件的有害障碍。为此,戴维斯主张消除司法审查不必要的障碍,并提出五点建议:第一,简化诉讼资格和成熟性原则,开放现在往往紧锁着的司法大门;第二,简化诉讼形式,特别是要取消执行令以及具有执行令性质的救济措施,取代强制令;第三,废除主权豁免,以围绕“适于由司法机关决定的事项”这一观念发展起来的新法律制度填补随之产生的空白;第四,强化可审查性的假设,以便现在不可审查的大量行政行为都可以接受审查;第五,最重要的是,放宽政府律师不断施加压力以增加法律的复杂性并且封锁就实体问题作出决定的司法大门这种制度。{9}(P. 180)在上述建议中,戴维斯特别强调的是第五项。他认为,政府律师在为起诉政府的案件进行辩护时,其角色应当包含一种准司法的功能,他们应当帮助法院处理实体问题。因此,应当指示政府律师在具有实体价值的案件中不要提出技术性辩护,除非适用技术性辩护背后的政策非常重要,那么因政府行为造成的、未经矫正的非正义总量就会急剧减少,而且没有相反的不利之处。政府律师未能运用技术性辩护这一错误,“最糟糕的结果不过是法院会根据实体对案件作出判决”。{9}(P.182)。
那么,是否所有的裁量权都必须受到制约呢?有没有不受制约、不可审查的绝对的裁量权呢?美国道格拉斯大法官曾说:“绝对裁量就像腐败一样,标志着自由末日的来临。”戴维斯不同意这种看法。他认为,现实生活中,绝对裁量往往是不可避免的,其持续存在也并不意味着自由末日的来临。例如,总统的赦免权、最高法院的复审权等等,都属于绝对的裁量权。因此,试图消除所有绝对裁量这一目标是不现实的。但是,我们可以而且应当做到更多地消除那些我们认为不必要或者无法证成的绝对裁量。
四、认真对待裁量
至此,我们认识到,现代政府没有裁量权是不可能的。裁量是工具,这种工具对个别化的正义是不可或缺的。在没有裁量调和的情况下,规则本身无法应对现代政府和现代正义的复杂问题。裁量是我们政府和法律中创造性的主要来源。
但同时,裁量也是一柄双刃剑。只有当正确运用的时候,裁量才是有益的工具;就像一把斧子,裁量也可能成为伤害或谋杀的凶器。在兼有人治与法治的政府中,人治那一部分就像致命的癌症一样,往往会扼杀法治那一部分。或许我们法律制度中90%的非正义都来自裁量,而只有10%来自规则。正是如此,戴维斯忠告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