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是宪政理论的实践时期。1904年,日本不宣而战,派遣海军偷袭了驻扎在中国东北旅顺口的俄国舰队,由此拉开了近两年的日俄战争的序幕。这场在中国土地上进行的侵略者之间的战争,最终以俄国的惨败而告结束,1905年日俄在美国举行和谈,俄国将在中国东北的权益让与了日本。日本对俄国的胜利,大大出乎清朝廷的意料,也使新旧两派的争论有了结论,这就是发端于西土的宪政具有普世的价值,其不仅能使西方富强,也能使东方强大。民国时期着名的宪法专家吴经熊、黄公觉在《中国制宪史》中总结日俄战争与中国立宪的关系时精辟地指出:
到了光绪二十九年,日俄战争爆发,结果日本以最尔三岛的小国家,把一个庞大的俄国打败,世界舆论,均以为这是立宪与不立宪的胜负。日本因行立宪而胜,俄国因不行立宪而败,因为立宪国的人民,有参与政治之权利,其视国家直与自身一样,其与保卫自身权利等,专制国则反是。俄为全球最大之专制国,日本为东洋新进的立宪国。日、俄意一役,就是专制国家和立宪国家优胜劣败最终的判案。中国立宪的议论也盛行于此时。当时的人都相信立宪是强国的不二法门{18}(P. 10)
1905年7月,在日本对俄战争基本取得胜利之时,曾经绞杀了戊戌变法的慈禧太后一变成为立宪的主持者。清朝廷下谕派遣载泽等人赴西方“考察政治”,尽管这道谕旨小心翼翼地避开了“立宪”、“宪政”等词,但在考察团临行前夕,慈禧接见考察团成员时,还是说到了“立宪”,并言若立宪不损害满清朝廷的统治,将会“决意实行”。{19}(P.37。)一年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在综合五大臣考察奏折的基础上,清王朝终于下“宣示预备立宪谕”,中国的宪政终于进入了实践的阶段。
从宪政发展看,1905年后可以说是加速期。对于这个加速,中国社会也许并未做好准备,立宪、宪法、民主这些名词盛行较“议会”大大缩短,更为重要的是,当时的人们,包括朝廷,已经没有心绪像研究议会那样来对宪政、宪法、民主、法治等词汇的传统平台进行考究,“维新”传统似乎已经是不可能的事情了。其实,直到1899年,梁启超尚作《古议院考》,于中国的经典史书中寻求与“泰西议院”的契合点。梁启超言:“问泰西各国何以强?曰议院哉。问议院之立,其意何在?曰君权与民权合,则情易通……议院之名,古虽无之,若其意则在昔哲王所恃以均天下也。”梁启超例举了《易》、《书》、《周礼》、《礼记》、《孟子》、《通典》等书中所记的制度与思想,解释议院的精神,尤其提到“强国以议院为本,议院以学校为本。” {20}其所言所论,不仅总结了中国古代“民本”、“公意”、“议政”的传统,而且弘扬了明末清初黄宗羲“学校议政”的思想。而这种对传统细致入微的发掘,不复见于1905年后的宪政加速期,而后来梁启超也竟然为自己写《古议院考》而惭愧。
四、结语
从中日甲午战争后戊戌变法要求“维新立宪”,到1905年清朝廷仿效日本派出使节考察西方政治,继而在1908年颁行《钦定宪法大纲》,中国近代的宪政终于从精英的主张变成了朝廷的决策,从民间的呼吁变成了政府的行动。“宪法”、“立宪”等作为时尚流行的速度较之于“议会”大大加速。这种陡然提速的“宪政运动”,如果从观念上说,无疑有一种社会进步的气象。问题在于,宪政的发展自有规律,如王人博教授所言:
现代性的宪法看起来与议会制度密切相关,实际上决定这个制度的还是公民概念。代议制改变的不是公民制度本身,而是交往方式。公民失去了面对面商谈的机会,但兜里却多了一张选票。不是因为有了宪法才有了公民,而是因为有了公民的社会才会有真正的宪法,这应该是一个常识,宪法本身是公民法{21}(P. 15)中国自1840年鸦片战争后,开始关注西方政治,“议会”成为维新的焦点。直到1898年戊戌变法,近半个世纪,中国社会不同阶层对议会做出不同解答,但维新的目标却是不二的,即仿效西方建立议院。即使被现在学界目之为保守的张之洞也不反对在中国先设上议院{17}(P. 289 -292)。半个多世纪对议会的探讨,目的在于将传统的议政“维新”成为现代中国式的议会。然而,可惜的是历史没有多给当时的中国以从容的机会,而加速的宪政运动使中国专注西方宪政之形的同时,丢弃了自身的传统—这实在是成了一种丧失自信的仿效而不是学习,在缺乏传统回应的匆忙中,议院也终于如同宪政一样命运多舛,不能如人所愿。1933年,燕树棠先生在批评国民政府立法院草拟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时说:“现代的宪政,毕竟是西洋的制度,毕竟是西洋思想。果然如此,我们若想得到略可满意的宪政,恐仍须时间的经过—历史的教训。漫说这宪法草案有些可以批评之点;假设它是一个理想的草案,也恐怕无补于时艰。”{22}(P. 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