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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宪政的历史考察

  

  《原君》、《原臣》、《原法》,从人人熟悉的君、臣、法之意说起,告诉人们君、臣、法“应有”的含义;通过对君、臣、法历史沿革的阐述,又告诉人们现实中“实然”制度违背公意的非法性。《明夷待访录》在批判现实的同时,将孟子的民本思想阐述的淋漓尽致。


  

  不独对君、臣、法的阐释有了新意,黄宗羲的政治变革思想是全方位的,其制度的设计发于传统,又更新了传统,许多思想与近代西方宪政有着不谋而合之处,不过其所用的是中国的语言,带有中国的特色。比如在《置相》篇中,黄宗羲设计的制度是君下设“宰相一人,参知政事无常员。每日便殿议事。天子南面,宰相、六卿、谏官东西面以次坐。其执事皆用士人”。“宰相设政事堂,使新进士主之,或用待诏者”。“四方上书言利弊者及待诏之人皆集焉,凡事无不得达。”可见,黄宗羲所设想的宰相虽出自唐制,但宰相的性质已不同于古代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君仆,而颇类似近代国家机构的设计中总统与首相的关系。再比如在《方镇》篇中,黄宗羲一反传统“强干弱枝”,加强君权,削弱藩镇的主张,而力主在较远的地方设立方镇“分割附近州县属之。务令其钱粮兵马,内足自立,外足悍患;田赋商税,听其征收,以充战守之用;一切政教张弛,不从中制;属下官员亦听其自行辟召,然后名闻。”黄宗羲认为这样可以去“郡县制”和“分封制”两者之弊,而收其利。启蒙思想家的另一代表人物王夫之也提出了制约中央权力的主张,他的分权模式是“天子之令不行于郡,州牧刺使之令不行于县,郡守之令不行于民。”(《读通鉴论·十六》。)这种地方自治的模式也是近代以来宪政探索的路径之一。


  

  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黄宗羲在《学校》篇中充分弘扬了中国的“议政”传统,力图将学校变为议论政治得失的舆论场所,以对权力进行监督。黄宗羲的设计是:国家最高学府太学的长官—祭酒应推择当世的大儒担任,或以致仕的宰相为之,地位应与宰相相同。天子、朝臣每月初一应到太学听祭酒讲论时政,“政有缺失,祭酒直言无讳。”地方也应设郡县学,郡县官员每月初一、十五应至学校听学官讲学。对郡县官的缺失,学官有权“小则纠绳,大则伐鼓号于众。”更为重要的是,黄宗羲设计的学校与传统的官学又有不同,其不仅不是朝廷的附庸,而是独立于朝廷,监督朝政的机构。因为中国议政传统影响深远,所以近代西方宪政思想传入中国时,议院为社会普遍接纳,凡主张立宪的先驱,甚至是在君主专制与君主立宪之间徘徊、折中的官僚和学者,也无不将立“议院”作为改良社会的首务。


  

  一般教科书中,将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定为中国“近代”的开端,但就思想而言,大约在明万历至清康熙年间产生的启蒙思想已然对传统提出了挑战,而这一挑战是在未受西学影响情况下产生的,它说明了中国传统文化具有自我更新的能力。近代戊戌变法的领袖人物梁启超在论证其主张君主立宪的传统渊源时说:


  

  清初之儒,皆讲“致用”,所谓“经世之务”是也。(黄)宗羲以史学为根抵,故言之尤辩。其最有影响于近代思想者,则《明夷待访录》也。其言曰:“后之为君者,以天下之利尽归诸己,天下之害尽归诸人。”……此等论调,由今日观之,固甚普通甚肤浅,然在二百六七十年前,则真极大胆之创论也。故顾炎武见之而叹,谓“三代之治可复”。而后此梁启超、谭嗣同辈倡民权共和之说,则将此书节钞印数万本,秘密散布,于晚清思想之骤变,极有力焉{5}(P.17-18)。


  

  启蒙思想“不独近世之光,即置诸周秦以后二千年之学界,亦罕或能先也。”{6}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这种发源于中国本土的启蒙运动中产生出的新理念,与1840年后西来的宪政中的理念既有相通之处,又有区别。中国人对“天下”、“公意”的注重,使中国社会对“民主共和”更有倾合力;“议院”与“议政”的传统也多有契合处,所以,一方面西方的议院制在近代中国的宪政发展中备受关注,另一方面传统的议政作为民众的一项权利并非如西方那样制度化,其多靠社会舆论的支撑,当议院背后的理念进入中国后,“权利”的内涵便成为争论的焦点。按中国的传统,“议政”的目的在于“上下无隔”,而西方的议院除反映民意外,更重要的是为了制约权力。这也是为什么在中国社会普遍接受议院制度而又排斥权利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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