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于西方,明末清初的中国也有着一场思想的“启蒙”,这场启蒙的领军人物是黄宗羲,代表作则是他的《明夷待访录》。与西方启蒙思想家相一致的是,在黄宗羲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启蒙思想家对“公意”的推崇,对“权力”合法性的追问以及对“权利”的渴求。在《原君》、《原臣》、《原法》篇中,黄宗羲对历史重新解读,提出了君、臣、法的正当性或合法性问题,在黄宗羲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与西方启蒙殊途同归的有关“公意”与“议政”、“权利”与“权力”的阐释。
《原君》,翻译成今天的话来说就是“论‘君’的原义”。黄宗羲从“君”的起源和职责说起,认为君的职责原本起于并不高尚的人情。因人情“各自私”、“各自利”,致使“公利不兴”、“公害不除”,故而设君主,以统帅众人“兴公利,除公害”。从君之起源来看,“君”并非是天下之“主”,恰恰相反,君的职责是为天下人服务。上古的君主,辛劳较众人多千百倍而不能享其利,所以尽管天下人视君主如父母,仍无人愿意为君。黄宗羲认为,这就是上古之时许由、务光让位,尧、舜禅让的原因。由此可见,黄宗羲对君的认识集墨、法、儒三家之思想。其用墨、法的思想解释了君的起源,即墨子所谓“一人一义,十人十义”,法家所谓人之情“好利恶害”;用儒家的思想作为“君”的标准,即能以身作则,以天下兴亡为己任者。所以,黄宗羲所言的“君”,必由大公无私、能为天下人谋利的贤者为之。这也正是儒家的为君之道,是孟子“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之民本思想的发扬。在阐述了君之起源与职责后,黄宗羲又言君在历史发展中的演变,将君分为“三代以上”与“三代以下”。三代以上的君,如尧舜禹虽也不免好逸恶劳,但一旦为君,则“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天下释其害。”三代以下之君主却反古道而行:“将天下之利归诸己”,“天下之害归诸人”,反客为主,以天下之力奉一人之私。君与天下的关系因而倒置。君一反起源时的初衷,成为天下之“主”。如此,君主虽被天下人视为寇仇,但因其利之巨大,人皆争之。为夺君主之位、享君主之利,天下人不惜干戈相向,妻离子散,骨肉相残。原以“兴公利,除公害”为己任之君主一变而为天下公敌。此时之君颠倒了君与天下人原本应有之关系,早已不是先秦儒家,尤其是孟子所言之“仁君”,三代以上的君为天下公意而立,故而合法;三代以下的君为私利而立,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正当性。对“君”历史演变的阐述,黄宗羲对现实中君权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岂天地之大,于兆人万姓之中,独私其一人一姓乎!”对天下人应有的权利也提出了诉求:“有生之处,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将“天下之利归诸天下之人”。
《原臣》,则从“臣”之道说起。黄宗羲从批判传统的君臣关系开始正“臣”之职责。提出了臣的职责究竟是为天下还是为君一人这样发人深省的问题。黄宗羲对设“臣”之位初衷的解释是:“缘夫天下之大,非一人所能治而分治以群工。故我之出而仕也,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但是,三代以后,为天下而出仕的臣,不以万民利益为重,而以君主的是非为是非,从为天下变成为一人,臣成为君主的仆妾。黄宗羲认为这才是所谓的“臣不臣”。黄宗羲还坚决反对将君臣关系比作父子关系。认为君臣是“名异而实同”的平等关系,因为君臣同为“天下”而设,服务于天下是君臣的共同职责,君臣的关系可以比作“师友”,不可视为“父子”。
《原法》篇中的“法”,可以解释为“合理的制度”。黄宗羲开篇则言“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这是因为三代以上的制度将天下之利归诸天下之人,其制度是合理的制度,这种将天下之利归诸天下之人的制度方可称之为“法”。三代以后,被统治者称为“法”的制度,维护的是一家一姓的利益,是君主一人之“私”,法已经失去了正当性。这就是“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如果一定要将三代以下的制度称之为“法”,黄宗羲进一步辨正道:“未尝为一己而立”的三代之法,是“天下之法”;而为帝王一家一姓利益而立的法则为“一家之法”。天下之法的特点是“法愈疏而乱愈不作”,又可称为“无法之法”;一家之法的特点则是“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中”,又可以称为“非法之法”。真正体现天下人利益的法,也就是古圣王的法,在黄宗羲看来,至秦朝时一变,至元时又一变,经历这两次大的劫难,法的正当性,即古圣王恻隐爱人之心已经荡然无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