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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宪政的历史考察

近代中国宪政的历史考察


马小红


【摘要】西方宪政在近代能够影响中国并在中国发展,首先是因为中国传统文化中有着与近代宪政相契合的因素,自鸦片战争到戊戌变法半个世纪,中国社会对西方议会制度的探讨和逐步接受,说明中国传统对西方宪政审慎而积极的态度。1905年后,迫于战争威胁的中国加速了宪政的实践,正是这个加速使传统在宪政的发展中失落,人们过于注重形式而忽视宪政所需的文化土壤。
【关键词】近代中国;宪政;传统;启蒙;议会
【全文】
  

  中国学界对宪政概念、内容、精神和发展的研究,自清末民初以来就不曾间断。对宪政的研究,揭示了宪政之所以能够进人近代中国社会并在中国获得发展的原因—因为宪政中有着人类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但是,如何理解宪政在近代中国社会发展中的特点和坎坷,如何解释近代中国社会各个阶层的人们对宪政的态度,如何解释已经有了百余年历史的“中国式”宪政,则必从历史的角度加以考察。因为即使在欧洲,宪政的形式甚至内涵也是丰富多彩的,不同国家的宪政无不打上自身历史传统的烙印。


  

  本文拟以宪政在近代中国发展为线索,探讨中国传统理念中的“宪政”因素,并对这些因素在近代宪政中的作用进行分析。


  

  一、中国传统理念中的“宪政因素”—启蒙与权利


  

  中国虽然没有从自身的传统中产生出现代宪政,中国虽然是在西方的武力压迫下接受宪政并开始培植宪政文化的,但这并不是说中国传统文化中压根就没有宪政的“因素”,更不能说明中国传统文化与宪政风马牛不相及,其发展必与宪政精神背道而驰。在探索不同的文化间交流、融合的规律方面,高旭晨教授有着精辟的阐述,即一般来说,制度的移植,尤其是各成体系的文化间价值观的融合,双方必有其相同或相通之处,即“有传统上的互相认可”方可进行{1}。中国传统“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经济思想、“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中央集权制度、“大一统”的正统文化观,都与宪政理念有着诸多的不符和冲突,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中国古代虽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对国家权力行使的限制,但官僚机构间的职能分工和权力制约并不缺位;虽然没有现代民主的思想,但却有着与当时社会发展相匹配的民本主义;虽然没有现代的权利意识,但也有着全社会一致认可的“议政”标准—“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论语·季氏》)这种对统治者评判的标准,平衡着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其实,17、18世纪西方启蒙思想家们对中国文化的倾慕与吸纳,中国社会晚清以来对西方宪政的垂青,以致日俄战争后全社会将宪政视为救国惟一途径,都可以证明中国传统文化中必与宪政有着相通处。寻找传统中的“宪政”因素,实为历史地考察中国宪政的前提。在此,我们也许应该多费一些笔墨,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宪政因素”进行历史地考察,探究这些因素在西方宪政进入中国社会时的变化和作用,以摆脱近代以来传统因素总是被动地影响社会,而求得对传统的主动发掘,使传统中的优良因素在现代中国宪政的发展中能有应得之席位。


  

  在寻找宪政的“关键词”时,我们首先会碰到“启蒙”这个并不陌生的词汇。可以说启蒙是宪政的萌芽。因此,我们首先要定义“启蒙”的含义。如果将“启蒙”理解为人类社会的成熟,将人从天上“神权”的笼罩下解放出来,那么认识“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就是启蒙的目的之所在,西方思想家力倡的“权利”保护正是近代西方宪政的基础[1]。因为权利思想的兴起,儒家的学说走红于启蒙时代的西方,儒家经典中的“民本”思想和现实中中国人那种“随性”的安逸生活态度格外受到魁奈、伏尔泰一些启蒙思想巨擘的赞赏。伏尔泰同意一些人对中国“不发达”的批评,但赞赏中国人随心所欲的生活态度,他说“中国人没有使任何一项精神艺术臻于完善,但是他们尽情享受着他们所熟悉的东西,总之,他们是按照人性的需求享受着幸福的。”{2}(P.460-461)按着人性的需求生活是自然赋予人的基本权利,而与权利密切相关的“权力”,在近代启蒙思想家的拷问中,在启蒙与争取权利的背景下,由“神授”、“天授”转而成为“民授”,即正当合法的权力来自公众。对权利和权力的关系,刘作祥教授总结道:权力是被授予并应该被限制的{3}。“权力”不能随意剥夺人们的“权利”,其“不会超出,也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4}(P.44)。简言之,启蒙即启发人们的权利意识,并以公意的约定对权力进行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只有这种维护权利的统治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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