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格局对于殖民管治之后的澳门法律文化变迁有着重要影响。暴力的有限性决定了葡萄牙在澳门推行的殖民主义是一种相对弱势的殖民主义,它必须更多地依赖、利用澳门本地既有的社会结构、权力关系和法律传统。
三、殖民管治的法律策略
在上述背景下,笔者首先将梳理葡萄牙殖民主义的法律策略及其制度构造,随后对这一策略背后的逻辑—一种“实用和经济”的殖民逻辑展开细致分析。
(一)法律殖民策略及其构造
殖民管治自然会发布宗主国主权象征的正式法律体系。葡萄牙所属的欧陆法典法文化是现代自然权利论和现代民族—国家建制的主要成就,也是法治模式(法律文明秩序)的主要成果。在一系列体现主权决断的重要法律法令之后,作为海外省,葡萄牙主要法典也先后延伸适用于澳门,如《葡萄牙刑法典》(1854年适用于澳门,下同),《葡萄牙民法典》(1869年),《葡萄牙民事诉讼法典》(1882年),《葡萄牙商法典》(1894年)等。其中,在1869年葡萄牙决定《民法典》延伸适用于殖民地的法令中,明确指出婚姻家庭法不适用于澳门华人。对于热衷现代法治的人们来说,成熟的欧洲法典法文化植入澳门法,自然是进步的,只是这套正式的以法典为骨干的法律体系似乎仅仅用于宣示,它和澳门社会不大相干,“除一些行政命令外,几乎所有的法律均来自于葡萄牙本土。……甚至究竟有多少葡萄牙本土法律延伸到澳门适用都是本糊涂帐。”[24]不仅如此,19世纪中期以来的葡萄牙政府是典型的中央集权式官僚体制,严重缺乏灵活性。“受制于中央集权统治,……怎能明白这么一个殖民地却要最少等候数月的书来信往,才能解决其行政管理中一件无足轻重的事情,如减收税项、登记地籍,或撤销一条已过时、有害、不再适用的法律条文?”[25]这些法律在澳门推行的实效也就可想而知。而且这套搬来的葡萄牙法律本本惊人地脱离澳门实际,“主要用于非洲和其他殖民地的章程法例,……却也不幸地应用于澳门,尽管它们只会不知不觉地吓跑可能来的投资。”[26]这一正式法律体系是虚置的,“中国居民一直以来都生活在葡国法律之外。”[27]这套正式法律体系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司法构造几乎不反映澳门法的实际运行,它自有其他妙用。
葡萄牙殖民澳门的法律策略及其构造究竟是怎样的?它又如何弥合各种分裂的要素,掩饰、维系它的殖民统治,进而让被殖民者接受或者是忍受它?
(1)澳葡在提供秩序的意义上建构合法性。第一,鸦片战争破坏了清政府在华南沿海的管治效力,海盗再次猖獗,而他们现在最惧怕的是西式炮舰。澳葡利用西式炮舰协助广东方面打击海盗以换取广东对其治澳的容忍和协助,但这同时也意味着它至少分享了(如果不说侵蚀的话)清政府在这一区域的政治权威。第二,19世纪中期清帝国内乱加剧,尤其是波及大半个中国的太平天国运动(1851-1864年)严重破坏了南方地区的社会结构,清政府已无力提供基本的社会秩序。大批南方绅商进入相对稳定的澳门避乱,澳门人口数一度破纪录达到8万多。因此,澳葡的殖民管治效力是被清帝国的败落比上去的。第三,为澳门华人提供只有政府有能力提供的基本秩序,借此获得被殖民者的间接承认。1867年澳门组建了军事性的警察队伍。1870年,氹仔哨所抓获一名惯偷并对其杖击75棍时赢得了当地百姓的欢呼。1880年,氹仔炮台官兵抓捕在小横琴岛劫掠的多名海盗时,得到了当地村民的大力帮助。[28]
(2)外交层面上借助英国,通过相互承认确立合法性。比如1846年澳葡当局勒令所有驳船登记交税时,引发1500多中国人与之对抗,香港总督调军舰前来协助澳门总督。1880年,澳门与香港间的华人罪犯引渡协定生效。
(3)在建构合法性的同时,实施一种循序渐进的蚕食策略。从空间上来看,1557 -1849年澳门社会的格局是双核三社区模式,“双核”即以议事会为中心的葡人政治中心、以望厦村为最终落脚点的中国政府管治中心;“三社区”即城墙围筑起来的葡人社区、以望厦村和妈阁村为主的“乡村中国”社区、以及中葡混合社区。[29] 1849年以后,澳葡开始北向望厦至关闸间区域、西向大小横琴岛、南向氹仔和路环两岛扩张,并于1863年拆毁城墙。澳葡当局在不断试探的过程中,遵循先易后难、逐步稳固的蚕食策略,及时为所占区域提供基本秩序和公共服务,建立公共机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这其实为澳门引进了当时西方的城市管理经验,它是一种城市政府为分工细密、人口集聚的城市提供有效公共服务、推动城市发展的现代治理。澳葡当局开银行、办邮政、通电缆、连电报、办学校、设图书馆、以及建设其他基础设施。澳葡当局实施高起点的城市管理体制,表明他们不是单方面强迫华人纳税、服从,他们还会提供公共服务,因此,这种模式的推进更易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