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殖民暴力、主权与治权
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倡导的理性主义成就了一种基于主权观念的普遍抽象的政治法律体制,这对于殖民地来说意味着对法律多元主义的否认。“自18世纪中叶起,认为主权应是统一、不可分割与分享的国家主权概念开始占主导地位,从而各种竞合的政治、司法权力并存的局面才变得令人困惑不解。” [17]从此,法律卷入政治主权问题,属人法日益不被接受,法律的地域(领土范围)效力优位。这是理解19世纪欧洲法律殖民政策的重要前提。
18世纪末葡萄牙开始寻求在澳门建立一种更“理性”、也更具掌控力的体制。1783年,海事暨海外部部长卡斯特罗(Martinho de Melo e Castro)以葡萄牙女王的名义发布《王室制浩》,批评澳门议事会对中国官府惟命是从,对葡印总督和澳门总督傲慢无礼,因此决定限制议事会权力,加强总督权力,重设王室大法官(1787年)。澳门政治开始染上殖民色彩。[18]这一进程在19世纪得到加强,葡萄牙1820年实行君主立宪后的第一部宪法(1822年)首次宣称澳门为其领土。[19] 1835年,葡萄牙终结了澳葡议事会政体。1836年,葡萄牙为澳门任命了一名初级法院法官,澳门成为葡萄牙司法体制的一个审级。1844年,澳门与帝汶(Timor)和索洛尔(Solor)组成一个由澳门领导的海外省。[20]
将葡萄牙单方面改变现状的意志落实,暴力是必不可少的。暴力是一切现实政治法律秩序隐秘的基础,它只在关键时刻、例外状态出场。鸦片战争打破了清帝国主导的东亚朝贡体系,葡萄牙方面急于借势使澳门获得与香港一样的地位。现在,葡萄牙人要把清帝国确立的澳门法律体制颠倒过来,即由传统帝国下的中方管治、葡人自治转向现代主权原则下的葡方管治、华人自治,“对那里的华人居民进行管辖,将由居民中的长者推举出保长,隶属于议事会理事官”。[21] 1846-1849年间的澳门总督亚马留就是这一政策的执行者,他暴力终结了近300年华洋共处分治的体制,并相继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向关闸内所有居民征税(1846年);停止缴纳地租银(1848年);封闭中国海关行台(1849年);驱除县丞衙门,剥夺中国官府行政、司法管辖权(1849年,县丞衙门于1888年一度迁回);占领氹仔岛(1851年)。
这些行动都是撇开议事会进行的,而长期自治的议事会明显对葡萄牙官方的力量缺乏信心。资料显示,直到1847年这些不谙政治的商人们仍然在力图维系澳门法律体制的既有格局,他们提醒葡萄牙政府,澳门华人“受其本国政府的管辖,不像在此定居的外国人,从未按我们的法律办事。需要补充的是,华人在澳从业者均向其本国纳税。鉴此,本议事会殊不明白为何欲强迫他们向葡萄牙政府缴税而不破坏最基本的平等原则、不废除三百年来葡萄牙人苛守的条约信义、不冒与中国政府断绝一切友好往来的危险”。[22]事实表明,议事会对葡萄牙暴力运用有限性的判断是正确的,在中国官衙被迫撤出澳门后,华人社群的权力真空造成澳门社会的巨大动荡,商业精英大批离开澳门。澳葡当局的强硬派也很快意识到暴力导致的格局转换无力长久维持,澳门地位的单方面改变“缺乏葡中两个政府间的普通协议而未得到确定,它是靠武力维持的,……在政治、贸易、道德、宗教及财政上形势日益恶化。最令人担心的是澳门的彻底崩溃指日可待。……应放弃对华公开动武的看法已成定局”。[23]此外还有不应忽视的其他原因,澳门是不出产任何资源的殖民地,它是中外商业贸易的云集之地,它依赖于华人资本,这需要与华人的友好关系为前提,因此暴力运用的必要性也是有限的。因此,在保护和扩展既有成果(如1864年占领路环岛,1883年强编望厦、龙田两村户籍)的同时,澳葡当局转而寻求清政府的承认和帮助,但清政府始终没有在主权问题上让步,最终签订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1887年)只是认可了葡萄牙对澳门不得让与第三国的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