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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殖民与文明秩序的转换

  

  我们必须认识到,清乾隆九年(1744年)形成的完备治澳模式,这实际上是传统中国治道应对西方资本主义扩张所能给出的最好成绩。18世纪清政府始终坚持在朝贡体系下安置澳门问题,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日趋强化的治澳体制表明,清政府改变了初期灵活运用各种策略、借助多元认同、多样体制的方式来巩固帝国统治;在内外压力下,转向了一种寻求更集中、更具掌控力的体制。比如,对澳门的财政汲取能力得到迅速提升,管辖澳门的广东粤海关年征关税由乾隆中期的45万两增至道光时期的156万两。[8]这种增强内部统一性、强化管治能力和资源汲取能力的方式自然是帝国建设的一部分,但这也是我们当前学界所讨论的现代国家建设的要求。[9]


  

  但是,清政府的强化措施打破了澳葡社区基于“双重效忠”的议事会体制的稳定性。[10]一种更加日常化的行政、司法、贸易、关税、军事管理体制,必然要摧毁澳葡社区模糊含混的政治法律认同及其自治体制的效力,这套帝国体制现在把“夷目”为首的澳葡社区视为它的一个基层环节,而要内化这一信从异质文明秩序的澳葡社区,并不是轻而易举的。澳葡社区的自治空间日趋狭隘,引发了葡人的诸多反弹。等到葡萄牙民族—国家建设的逻辑延伸至海外,要求对澳门实施更集中、更具掌控力的体制之时,澳葡的议事会体制也就在夹击之下彻底崩溃。


  

  (二)殖民主义与法律文化霸权


  

  澳门在1849年后受到葡萄牙事实上的殖民管治,诚然,它不是政治法律意义上的殖民地。[11]。实际上,殖民主义是这一时期澳门法律文化变迁的构成性力量。殖民主义是现代资本主义全球扩张的产物,马克思早已指出全球殖民体系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展开的前提,资本主义强权用经济、政治、军事等手段压迫和掠夺弱小族群,摧毁殖民地社会固有运行机制,并构建出一套意识形态化的殖民话语。值得注意的是,很多经验研究表明,殖民主义一般都不会贸然中断殖民地固有的制度和风习,宗主国的法律往往只是一个宰制的外表,殖民地法律转变有限,更别说和宗主国一样的“自由”、“民主”、“法治”了。但是如果我们又转而把殖民主义设想为“残酷高压、歧视排斥为主的形态,那我们就会遮掩了一些更诡妙、细致的,但亦更危险的方式”[12]因此,我们不能被表面的现象所迷惑,法律并没有自己的历史,它向来是颠倒的现实,我们必须把握这一法律现象背后那套精巧的殖民管治策略及其法律后果,把握这套机制如何既扭曲变形殖民地法律传统,又部分保留一些法律习俗;既让法治的本本失效,又确立了法治的文化霸权。


  

  殖民主义在一个侧面支撑了现代西方法律文明秩序的兴起,没有欧洲强权在全球殖民实践的成功,那种认为自然权利立基于人最强烈的欲望,且“公共幸福要求释放和保护贪欲,就等于是说随心所欲地聚敛尽可能多的货币和其他财富乃是正当的或正义的”[13]的现代政治哲学就不可能摆脱欧洲自身旧观念、旧制度、旧势力的束缚,更不可能得以证成。正是遵循这一立场,才能历史地展开人们追逐利欲→利欲转化为权利→权利(力)之间由法律来调整这一法律文明秩序的核心逻辑。[14]而这正是资本主义全球殖民扩张的历史写照。诚如马克思所言,殖民主义这个“异神”,“原来是和欧洲各个旧神,在祭坛上并占一席的,但它在一个好日子,一记一蹴,把它们全部打到了。它宣布货殖(Plusmacherei )是人类最后的惟一的目的。”[15]在这里话语和实践相互证成、相互强化,它力图使世人相信这套东西不仅是最强的、最好的,而且还是最后的。而这就是现代西方法律文化生成的历史逻辑。


  

  法律文化霸权是在交互影响的基础上形成的。对于被殖民者而言,诉诸殖民地正式法律制度未必就是承认殖民者的法律权威,诉诸传统的风俗习惯也未必就是反抗这一权威,被殖民者有自己的理性选择。对于殖民者而言,提供一套漏洞百出又未必真正实施的正式法律体制,又容许多元规范的存在,既保证了最小成本的管治,又能最大程度地掩饰现实,最后还树起了大写的“法治”和“权利”。因此,我们不仅要把握这一精巧的法律管治策略,又要揭示这其中的反抗。“如果对于殖民话语之诡计有所警觉,就能够呈现本雅明所说的第二个传统,即抵抗的历史。”[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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