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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殖民与文明秩序的转换

法律殖民与文明秩序的转换



——以十九世纪中期澳门法律文化的变迁为例

周伟


【关键词】文明秩序;澳门法律;法律文化
【全文】
  

  对于19世纪澳门政治法律问题的既有研究仍然以宏大主题为主,尤其集中于一般性的主权—治权转换问题的讨论,而对这一转换带来的殖民管治的法制构造少有探讨。这些研究也多受“传统—现代”、“法治—人治”二元分析框架的影响,讨论空间并没有充分敞开。笔者试图从秩序类型的转换切入,分析这一时期殖民管治的策略及其法制构造,并借此管窥非西方区域法律文明秩序兴起的历史脉络及其理论意涵。


  

  一、秩序转换与澳门法的变迁


  

  文化是“人类生活的样法”,[1]在这一族群生活方式的整体呈现中,法律文化构成它的框架。正是基于这一整体性的视野,我国法理学者於兴中提出了一种以文明秩序为核心的法律文化研究新视角:“文明秩序是形成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乃至文化秩序的基础,是一种无秩序(meta-order) 。”[2]他将人类的文明秩序分为源自西方的宗教文明秩序、法律文明秩序和源自中国的道德文明秩序这三种秩序类型。他指出,法律文明秩序解决了传统秩序类型都没有解决好的生命必需的问题,促进了人类智性的发展,并且伴随西方的全球扩张成为现代世界的强势文化。[3]


  

  顺着於兴中的视角,其实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追问:现代中国从“道德文明秩序”(礼法模式)到“法律文明秩序”(法治模式)的演变过程中,断裂和转向究竟是如何发生的?法律这一“法律文明秩序”的核心,如何挣脱礼法模式的羽翼,在复杂的历史脉络里,演绎法治的中国故事?而且,我们还应该反思:这一演变的结果好吗?如此这般对吗?


  

  为了避免泛泛之谈,我们可以而且应该借助一个典型样本—19世纪澳门法律文化的变迁展开分析。澳门法律文化是中西法律文化碰撞、交流的典型的也是最早的个案。我们深切感到,不追究同一时期在中国大地展开的中华法系及其现代变迁这一大问题,不追究现代西方全球殖民扩张带来的强势法律文化霸权这一大问题,我们就无从把握澳门法律文化。


  

  (一)到底有没有澳门法


  

  澳门法律文化的研究对象自然是澳门法,但是这一问题在当前澳门法律问题的争论中变得模糊了。部分学者基于对葡萄牙本土的法典法文化在澳门留下的实际遗产的怀疑,以及对于回归后澳门法发展前景的判断,否认澳门法的存在。这一观点认为,只是在澳门回归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后才有澳门法,在此之前是没有澳门法存在的。其理由是:“在澳门被葡萄牙占领之前,澳门只是广东省香山县管辖的一个小地方,施行中国法。在1849年到1999年,葡萄牙对澳门事实上实行‘殖民统治’期间,被强制直接实施葡萄牙法。葡萄牙人不仅在澳门直接适用葡萄牙中央法律法规,而且向澳门指派葡萄牙法官和检察官、以葡语为惟一官方语言,根本没有考虑因澳门本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条件而作出调整,没有经过任何的转化。”[4]这一问题涉及澳门法律文化及澳门法律史研究的核心问题:我们研究的到底是无甚特别的在澳门的法律(中国法或是葡萄牙法)还是自成一体的澳门法律?明辨这个问题的根本在于我们如何理解朝贡体系下澳门法律的构造,以及殖民主义下澳门法律的演变。而对于本身就深陷现代法学世界观的当代中国法律人来说,这并不是轻而易举的,我们更多地是站在现代法治的立场上批评澳门法的现状不够现代、不够法治。这使得我们忽视了澳门法演变所经历的复杂的历史脉络及其丰富内涵。


  

  笔者认为,澳门法自始就是成立的。1557年葡人被许可居澳并享有自治以来,明清政府针对澳门有一系列专门的措施,并且明清政府的这些治澳法律具有很强的延续性。在这种朝贡体系的礼仪关系中,澳门华人和葡人各得其宜,澳门法也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一个子系统。特别是18世纪的清朝帝国,它成功构建并巩固了一个政治法律制度多元混合的多民族帝国,在这样的帝国结构中,各地域、各民族并不需要共享一套现代意义上的国家的法律体制,这样的构造容许也造就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澳门法。而在1849年葡萄牙对澳门进行实际的殖民管治之后,澳门法也在各种关系的张力中演变成了一种特有的殖民地法律构造,成为既不同于中国内地又不同于葡萄牙本土的相对独立的一套体系。要把握这种特有的构造,我们就不能固守法律本本,而是要把握那使得某些法律本本虚置、某些传统习惯复活背后的那套法律殖民话语及其权力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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