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治-综治”取向的中国法治模式
喻中
【摘要】30年来,我国已经孕育出一种具有内在生命力的法治模式。这种法治模式的关键词是“治”与“综治”。其中,“治”表征秩序,体现了中国法治模式的价值目标:这是一种通往秩序的法治。“综治”作为“综合治理”的简称,体现了中国法治模式所依赖的路径或方法。“综治”意味着:为了实现“治”的目标,不能仅仅依靠法院、法律、判决,还应依靠其他机构、规则、方法,而且还要“综合运用”,从而让各种机构、各种规则、各种方法形成合力,共同实现“治”的目标。以“治”与“综治”作为关键词,可以把握当代中国法治模式的神髓。
【关键词】法治;综合治理;中国法治模式;英美国家法治模式;秩序主义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从1980年前后的“法治与人治问题大讨论”算起,[1]中国新时期的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已经走过了30年的历程。但是,时至今日,关于法治概念的理解与法治状况的评价,却出现了越来越大的裂痕。当前,无论是“法律人共同体”还是社会公众,都对中国法治现状表达了某种忧虑。一个隐约可见的评判是:中国当前的法治徘徊不前,甚至有倒退之虞。[2]支撑这种评判的依据既见于司法领域中的某些困境,也见于行政执法领域中的矛盾和冲突,尤其是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当事人利益的侵害。此类的问题确实存在,甚至有很多问题还没有公诸媒体。这些消极的问题和现象,有待于通过制度上的改革逐步地予以遏制或根除。但是,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注意:法治理论的深入研究不能止步于时评或就事论事,更不能满足于道义上的批评。错综复杂的问题和现象正好构成了学术思考的素材。法治研究应当透过这些令人眼花缭乱的现象找出现象背后带有规律性的内核。当然,就像不同的木匠利用同样的木材可以做出不同的家具一样,法治研究者从这些问题和现象出发,也可以生产出不同的学术产品。本文的旨趣是总结、提炼出中国法治模式的关键词,描绘出中国法治模式的神髓。
为什么要寻找中国法治模式的关键词并进而描绘出中国法治模式的神髓?因为这是重建法治共识,并进而优化、完善中国法治模式的起点。试想,如果对“中国法治模式是什么”这个基础性问题都不能精准地回答,如果自己的家底都没有盘点清楚,如果“认识你自己”这个前提都没有得到初步的解决,怎么可能对症下药?怎么可能提出通透的法治理论和至当的法治方略?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当前中国的法治理论,恰恰就在这样一个极其重要的认知环节上出现了疏漏。
检索近年来的汉语法学文献可以发现,关于法治的论述虽然数不胜数,但其中的主流文献大多是关于法治应然状况的想象和描述,而这种想象和描述的样本几乎都来自于西方的文本或通过西方文本来表达的西方实践。换言之,既有的主流研究文献几乎都是在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中国的法治应当是什么?既有的研究文献普遍忽略了这样一个问题:中国的法治是什么?中国的法治模式实际上是什么?或者说,在30年的法治实践过程中蕴藏着一种什么样的法治模式?这决定了我们在学术上进行总结和提炼的必要性。
如果说对中国法治模式的总结是必要的,那么,这种总结是否可能?实践中是否已经形成了一个有待总结、有待提炼的中国法治模式?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因为改革开放30年来,13亿中国人的法治实践,层层叠加、堆积、汇聚在一起,已经孕育出一个实实在在的当代中国的法治模式。在这个法治模式的内部,虽然有断裂,有变异,有凹陷,有反复,有冲突,但也存在着某种不绝如缕、一以贯之的规律性的内核。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中已经生成的这种法治模式,虽然显现于今日,但却是不同时期法治实践反复锤炼的结果。换言之,今日我们所见的中国法治模式并不是今日的产物,而是历史的产物;并不仅仅是当下的法律人、主政者、社会公众塑造出来的,而是数代法律人、数代主政者、数代社会公众以接力的方式共同塑造出来的,已经留下了数代甚至数十代人的印迹。而且,从根本上说,不仅今日所见的中国法治模式是历史的产物,今日中国的法律人、主政者、社会公众、(公共)知识分子也是历史的产物,他们宿命般地受制于特定的、无法回避的、不容拒斥的历史进程和现实处境。因此,公允地说,当代中国已经形成的法治模式,应当放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之下来把握、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