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谨慎对待可转换证券
可转换证券是对赌协议谈判中经常使用的投资工具。可转换证券的选择是利益分配和风险负担的选择。在对赌协议中,可转换证券主要包括可转换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优先股是在优先股的基础上赋予投资者按事先确定的转换比例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选择权。转换之前的优先股在清偿顺序和收益分配顺序上先于普通股,使投资人的利益能够得到优先保护,而创业企业上市后,风险投资者可实施转换权,获得资本增值收益。此外可转换优先股可根据投资发展各阶段的具体情况调整转换率,例如如果在签订对赌协议时企业的价值被高估,经过业绩对赌后,企业真实价值的得以发现,可以通过转换率的调整,对创业企业的定价进行校正;另一方面,创业者事先知道高估价值会被校正,在对赌谈判时就会减弱高估价值的动力,否则投资者转换率的提高就会造成创业者股权的严重稀释。另外可转换优先股通常还赋予风险投资者特别投票权,投资方参与创业企业的董事会,并拥有必要的公司控制权(特别投票权)。
可转换债券是公司发行的其持有人可以按约定条款决定是否将其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债务凭证,它兼具债权和股权的双重性质。当融资的经营业绩取得显著增长时,可转换债券可以在约定期限内根据投资者的选择以预定转换价格转换成发行公司的股份。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可转换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通过适当地设定转换价格,可以达到激励企业家有效运营企业和激励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的双重目的。在实务操作中,融资企业在与投资方对赌谈判时应该结合这两种可转换证券的特点与自身情况来选择不同的投资工具。融资企业如果处于初创阶段或成长阶段,由于存在企业估值问题和信息不对称情况,投资双方可能会选择可转换优先股。但如是融资企业接近发展的成熟阶段,随着风险的降低和不确定性的减少,使用可转换债券方式更容易被双方接受。
(四)将对赌协议设计成重复博弈结构
引入对赌协议主要原因就是博弈双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而重复博弈的最大好处是能够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蒙牛乳业与大摩等投资机构签订的融资对赌协议是一种典型的分层博弈,2002年-2003年蒙牛乳业与大摩的对赌是一种初步的、试探性的博弈,是对赌的第一阶段。这一阶段的博弈为下一阶段的博弈提供了丰富的数据,一旦在第一阶段的博弈中出现了明显的不可持续性迹象,博弈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终止博弈,以减少损失。对赌协议中,大摩等有权更换管理层表明存在着终止博弈的触动条款。这一设置为博弈双方是否继续博弈提供了缓冲地带。事实上,在第一阶段的博弈中,蒙牛乳业管理层通过当年税后利润从7786万元增长至2.3亿元,增长194%,为继续进行对赌或博弈增强了信任。随后,2003年10月,大摩等三家外资战略投资者再次斥资3523万美元,购买3.67亿股蒙牛乳业可转债,双方最终确立了6000万至7000万蒙牛股份的第二轮对赌筹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