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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签订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防范

  

  3.投资方通常以可转换优先股或可转换债为投资工具。投资方在契约订立的初始阶段,一般以可转换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形式对企业进行首次投资,企业家拥有创业企业日常经营的控制权,如果企业家的能力通过未来业绩体现出来,他将继续拥有控制权。风险投资家不干涉经营,并在未来以继续投资的形式来分享收益和帮助企业成长。当企业家能力不足,企业经营不善时,风险投资家可能不再投资,而会运用清算权介入,或者直接介入管理和日常经营,或者直接更换经理人进入企业,甚至把企业直接转让出去,以保护自身利益。


  

  4.以离岸公司为平台实施对赌协议。对赌协议是企业海外融资整个资本运作的一个环节,所以它的实施与融资平台有关。对赌协议的实施也与特定的法律制度联系在一起,比如优先股的发行、股份回购的约定、期权激励、股权转让等。故目前多数对赌协议是以离岸公司为平台实施的。离岸公司地区自由而宽松的法律制度以及较低的上市要求对实施对赌协议有独特的价值。


  

  二、对外签署融资对赌协议法需防范的法律风险


  

  (一)企业业绩目标设定要合理


  

  企业在与国际机构投资者签订对赌协议时,要把对赌协议的业绩目标设定在企业能力范围之内。确立“对赌”的业绩目标时,主要依据企业以往的历史业绩,制定短期可以实现的业绩目标。此外企业业绩目标应主要以内部经营的常规方式实现,采用并购整合的方式虽然可以迅速达到目标,但是其中变故较多,不是所有的并购计划都能如愿实现。[2]还需要注意的是业绩目标的确定方式不是唯一的,例如,融资企业与投资方谈判时,可以采用浮动股权比例条款的思路来协商确定投资方的投资额及投资比例。在初始投资阶段,由创业企业家确定未来一定时期企业的收益预测,并根据该预期收益的现值计算出各位投资人及企业原有股东的股权份额。后续投资则根据前期投资的实际收益确定股权分配比例,即如果实际收益高于预期收益,就要调低风险投资家的股权比例;反之则要调高风险投资家的股权比例。


  

  (二)确保控制权


  

  控制权是对赌协议条款设计中核心问题之一。国际机构投资者在对赌协议“赌注”的设计上,往往经过周密的财务和市场预测,一旦被投资人未能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其所获得的割让股份一方面是弥补了其投资损失,另一方面也是为取得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提供便利。因此在对赌协议中,被投资企业应努力对控制权设定保障条款,以保证自身对企业最低限度的控股地位。比如约定无论换股比例如何调整,国际机构投资者的股权比例都不能超过作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管理层。例如,“尚德BVI”与高盛、龙科、英联、法国Natexis、台湾Bestmanage和西班牙普凯签订对赌协议时,“尚德BVI”在对赌协议中对控制权设定了一个万能保障条款:无论换股比例如何调整,外资机构的股权比例都不能超过公司股本的40%。此外,公司为董事、员工和顾问预留约611万股的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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