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大而不能倒”易导致金融机构道德风险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都发展成了兼营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租赁、投行等综合金融业务的金融“航母级”企业,关联度高,社会影响面大,因此,各国对其监管都很谨慎,因此,“大而不能倒”[15]成了世界性的金融监管难题。但是,这种“大而不能倒”的监管顾忌,引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有悖于政府救市的初衷。
三、改革我国金融体制完善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国际金融监管经验的借鉴
1.双层多头监管模式
在金融业发达国家中,美国算是金融监管模式最复杂的国家了。双层是指联邦和州均有金融监管机构;多头则是指即使在联邦,也有不同的监管机构行使监管权力。具体而言,在银行监管方面,在联邦注册的银行归联邦监管机构监管,其中,货币监理署(OCC)对非联邦储备银行(美联储,FED)的会员银行实施监管,联邦储备银行对其会员银行实施监管;[16]在州注册的银行,由各州的银行厅监管。在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方面,储蓄机构监督署负责监管在联邦注册的储蓄机构和储蓄机构控公司,国家信用合作办公室负责监管联邦注册和州注册加入其保险系统的信用社。美国证券监督委员会(SEC)、联邦保险署(SIC)、美国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分别负责对证券业、保险业和基金业进行监管。[17]
可以看出,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属于分层分业监管,同时监管机构之间存在交叉和重复,导致监管矛盾和冲突。2008年,美国财政部宣布了《现代金融监管架构改革方案》,决定整合监管机构,成立单一的机构监管银行。但是,2009年6月,又公布了称为美国金融监管体改革的“白皮书”,对2008年的方案进行了修改,并未成立单一的机构监管银行,只是撤销了联邦储蓄管理局,加强了美联储的监管权力。基于复杂的监管机构而产生的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
2.统一监管模式
英国、德国等都经历了分业监管到统一监管的发展过程,其改革的动因基本相同: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实践的需要;强化本国金融监管效率;助力本国金融业增强国际竞争力。
英国在1997年以前,由多达九家的监管机构从不同侧面分别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房屋协会实施监管,甚至英国贸易工业部则从公司法层面也对违反公司法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1997年,英国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FSA),拥有监管金融业的全部法律权限,自此英国进入统一金融监管时代。[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