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实行联席会议机制
如前所述,我国金融机构已经走上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道路,因而在现行分工明确的专业化监管体制下,对某些跨业经营问题就需要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以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同时,也为了真正实现信息共享,[11]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该联席会议机制建立以来,确立了个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在分工基础上的合作关系,起到了信息共享、共同协商的积极作用。
(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1.专业化分工监管与金融业混业经营实际存在矛盾
实行专业化的分工监管,能够在各自监管领域实现高水平监管,对于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市场模式来说,是最适合的监管模式。但是,如前所述,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实际上已经融入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大潮中、实现混业经营了,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远比分业经营模式下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复杂,交叉的、叠加的金融产品越来越多;通过机构合并、业务重组等方式,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也日益错综复杂。专业化的分工监管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了这种负责局面了,在很多情况下造成监管被动。
2.专业化的机构监管存在过度监管与监管空白矛盾
从监管目标来看,各监管机构都把要求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放在首位,对金融产品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没有显示出对金融创新的积极支持,表现出一定程度的金融抑制,不利于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的进一步繁荣。[12]另一方面,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许多交叉、跨业的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在专业化分工的机构监管模式下,容易出现“三不管”的监管空白,从而危及金融市场。
3.监管权分配冲突
金融监管的实质是政府纠正金融市场失灵现象的一种制度安排,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金融监管体制从根本上是由本国政治经济体制和金融发展实际决定的,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在法定范围内履行职责,为本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发展把关、服务。在现行监管体制下,存在监管权冲突的现象,除了前文提到的“三不管”监管空白的消极冲突之外,还存在多家机构争夺监管权的积极冲突。[13]不管是金融监管权的消极冲突,还是积极冲突,都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监管效力,甚至影响了金融业发展路径。[14]
4.联席会议机制解决不了系统性监管难题
虽然我们实行了三方监管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在分工合作、监管信息交流、甚至重大监管事项磋商等方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专业化分工监管与混业经营实际之间的冲突,即使人民银行具备一定程度的统一监管的职能,但却不履行具体的行业监管职责,因此也不能掌握全部的金融监管信息。在信息交流方面,各方依然根据自己职责需要对交流中获取的信息进行过滤、加工。变为内容更加丰富、翔实的本行业监管所需信息,因此,本质上还是行业监管信息,仍属片面的监管信息。不能形成系统的金融业监管信息。不能依据全部的监管信息预防监管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