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我国金融监管改革与完善
王平
【摘要】金融业事实上已经属于混业经营模式,而我国金融监管依然是专业化分工监管体制,存在与金融实践不一致、监管过度与监管空白并存、缺乏掌控金融全局的权威监管,不能很好地预防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等弊病。应该借鉴最适合我国金融监管实际的国际经验,改革金融监管制度,其核心在于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
【关键词】混业经营;金融监管;改革;统一监管
【全文】
一、西方金融业经营模式及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变迁
(一)西方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变迁
1.20世纪初混业经营向分业经营转换与混业经营并存
早期的英国,法律并不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或保险业务。美国早期证券业不发达,银行业承担了大量的金融业务,当时金融业大多是混业经营,19世纪初开始,银行也开始经营证券业务。1929年开始的经济大危机过后,1933年美国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标志着美国金融业从此进入分业经营时代。而英国则基于限制性的商业惯例、反竞争机制和自律等因素,在各金融机构之间形成业务的自然分工,形成了事实上的分业经营。日本、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等,也转向分业经营。
德国金融业一直采取混业经营体制,且主要采用全能银行的经营模式。早期主要是全能私人银行,从事存贷款、信托和证券业务;二战以后政府鼓励银行扩大包括证券业务在内的金融业务范围,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等各种金融业务,为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资产管理、财产保险等全面的金融服务,甚至还可以经营不具备金融性质的实业投资。此外还有瑞士、荷兰、卢森堡等国,也实行混业经营。
2.20世纪后期到现在普遍形成混业经营的模式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的加强,金融创新日新月异,模糊了不同金融机构业务的界限,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产品日益趋同;金融全球化又加剧了各国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能够很好地适应这种竞争,能够向市场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面从而赢得竞争优势,而实行分业经营的商业银行面临危机,分业经营体制逐渐瓦解。
英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美国等国都在七、八十年代开始改革,推行混业经营,形成了覆盖全球的混业经营体制。例如,英国于1971年实行了“竞争与信用控制政策”,鼓励银行业在更广泛的领域里展开竞争。1986年的金融改革,废除各项金融投资管制,允许银行提供包括证券业务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美国在1999年出台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最终恢复了混业经经营,结束了分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