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东突”问题中的国际因素
江泽民同志曾经说过:“在中国近代史上,民族分裂活动从来都是外国侵略势力策动的,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从来都是外国侵略势力割取我国边疆领土的内应力量。”[32]“东突”势力的产生就是源于帝国主义的渗透,在发展过程中,每一步都有国际势力的支持和影响。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更加强了与国际恐怖组织的联系。1998年,“东突”头目买买提明·艾孜与车臣武装头目签订了相互支持协议,车臣方面表示愿为“东突独立”活动提供政治和军事支持,“东突”恐怖分子则参与车臣的战斗,并在格罗兹尼附近建立“东突”组织的训练基地。1999年初,本·拉登会见了“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头目艾山·买合苏木,在许诺提供资金援助的同时,要求其“一切行动要与‘乌兹别克斯坦伊斯兰解放运动’和塔利班协调”。本·拉登恐怖势力、塔利班和“乌兹别克斯坦伊斯兰解放运动”同时还向“东突”恐怖势力提供了大量的武器弹药、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本·拉登恐怖势力还直接为“东突”恐怖势力培训人员。受训后,一些“东突”恐怖势力骨干分子或被秘密派遣回中国境内发展恐怖组织,策划与从事恐怖活动;或加人境外恐怖组织活动,如阿富汗塔利班武装,俄罗斯车臣恐怖势力的活动,中亚的恐怖活动等。[33]
“9·11”之后,国际社会展开了反恐大联盟,“东突”势力遭受重创。2002年9月11日,联合国安理会正式通过决议,对“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施行资产冻结、旅行限制和武器禁运等制裁。2003年,中国、美国、阿富汗和吉尔吉斯斯坦四国共同向联合国安理会提交了关于“东突”恐怖组织的相关材料。[34]同年9月11日,安理会正式将“东突伊斯兰运动”列入安理会颁布的《恐怖主义组织和个人名单》。[35]2009年4月美国政府将“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新头目阿卜杜勒·哈克(又名买买提明·买买提)列为金融制裁对象。[36]相关国家纷纷展开反恐行动或对恐怖活动和组织予以谴责,并成立了反恐国际合作组织,国际力量的介入使得“东突”恐怖势力的活动空间受到打压。
由此可见,“东突”势力的产生、发展以及被遏制,都有国际因素的参与和影响。国内问题国际化,国际问题复杂化,恐怖活动出现跨国化、国际化特点。各国恐怖组织的合作、交流、互动性大大增强。“东突”势力与国际恐怖组织千丝万缕的联系,使得“东突”势力不可能在我国境内得到彻底铲除。“东突”势力在国际社会大打“人权”“宗教”的牌子,谋求国际社会的同情和支持,西方社会的反恐双重标准以及西亚国家对“东突”势力摇摆不定的态度,都为“东突”势力提供了庇护和发展的空间。所以,“东突”问题不是一国内部的民族和宗教问题,也不是一国的国家安全问题,它已成为国际反恐怖活动的一部分。在恐怖主义已成为危害国际社会的非传统安全因素的背景下,将“东突”问题纳入到反恐国际运动的体系之内,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之策,也是唯一的选择。
(三)刑法第249条之不足
刑法第249条将煽动民族仇恨和歧视的行为入罪,对调整我国民族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社会是发展的,尤其是在政治、文化以及经济等都全球化的时代,很多问题都具有更复杂的背景和联系,刑法第249条在恐怖活动全球化的今天也彰显出它的不足和限制。
1、不能适应恐怖主义活动的发展态势。刑法第249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初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该条的设置来看,将该罪名区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况。何为“情节严重”?目前尚没有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在学理上,学者们一般将之理解为起组织、指挥、策划作用的人员,经政府、司法机关多次批评、教育、疏导仍不思悔改而继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因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造成严重后果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方式恶劣的。[37]“情节特别严重”则没有任何解释。我们认为,学者关于“情节严重”的解释固然有其合理性,但是最关键的缺陷是没有探究行为人实施该行为背后的真正动机。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不论是“东突”势力,还是“台独”“藏独”势力,他们都是打着“民族”的旗号,谋求的却是分裂国家,把新疆、台湾和西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中分离出去。在这场分裂和反分裂的斗争中,分裂分子煽动民族仇恨或民族歧视,仅仅只是一种手段,其最终目的是通过这种手段实施分裂国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