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打击“东突”势力切实维护国家稳定
——兼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完善
王秀梅
【摘要】民族团结是维护国家稳定的重要因素。但是,近年来,随着“东突”势力对我国的渗透以及频繁地进行分裂活动,已经严重威胁了我国社会安定。为此,本文在分析我国“东突”势力本质、发展及其实施恐怖活动的现状,审视我国刑法249条的规定,并为适应打击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犯罪,完善
刑法的规定提出修改建议,以期对我国反恐刑事法的创建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族;维稳;犯罪;
刑法
【全文】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有民族存在,就会有民族问题的存在。从世界范围看,当今或历史的主要国际冲突和国内冲突都在某种程度上与民族、种族和宗教问题紧密相关。[1]尤其在当今世界全球化背景下,民族问题不再单纯地表现为一国内部的民族矛盾,发生在2008年3月14日的西藏拉萨打砸抢以及2009年7月5日的新疆暴乱事件表明,民族分裂主义往往与恐怖主义和极端势力相互勾结,不仅破坏我国的民族团结,而且对社会秩序乃至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我国刑法必须做出积极应对。
一、“东突”势力的由来及活动特点
当前,对我国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威胁最大的是“东突”势力。“东突”是“东突厥斯坦”的简称,是19世纪俄国人为区别中亚地理上“西突厥斯坦”概念而提出的一个虚无的地理概念。为了达到分裂和控制新疆的目的,一些老殖民主义者把新疆称为“东突厥斯坦”,编造所谓新疆是“东突厥”人家园的谬论。20世纪初以后,一小撮狂热的新疆分裂分子与宗教极端分子,根据老殖民主义者制造的歪理邪说,编造了一套所谓的“东突”理论。鼓吹“东突厥斯坦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其民族有近万年历史;鼓噪所有操突厥语和信奉伊斯兰教的民族联合起来,组成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否认中国各民族共同缔造伟大祖国的历史,叫嚣“要反对突厥民族以外的一切民族”,消灭“异教徒”。“东突”理论形成后,形形色色的分裂分子都打着“东突”的旗号进行活动,企图实现其建立“东突厥斯坦国”的妄想。[2]
(一)早期分裂活动
20世纪初期,土耳其、德国、英国等帝国主义国家就利用新疆社会深厚的伊斯兰教背景,加紧对我国新疆地区进行思想文化侵略和宗教渗透,其骨干成员主要是境外派入和留学土耳其、中亚等国的新疆青年。1932年8月,以穆罕默德·伊敏为首的分裂分子利用新疆墨玉等地“矿工事件”,发动大规模武装叛乱,在英国支持下于1933年11月12日宣布成立了“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并与1944年由原苏联支持在北疆成立的“东突厥斯坦共和国”一起开始在新疆政治舞台上大搞分裂活动。1949年9月新疆和平解放后,“东突”分裂势力土崩瓦解,其骨干成员纷纷逃往国外。“东突”分裂运动受到沉重打击,但并没有因此而绝迹,分裂主义思想并未彻底根除,其影响依旧存在。
20世纪50-80年代,在美国、苏联等国际反华势力的支持下,“东突”分裂势力先后成立数十个反动政治组织,他们打着“维护宗教自由”、“反对民族歧视”的幌子离间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80年代,随着伊斯兰复兴运动的活跃,“东突”分裂势力与宗教极端势力相勾结,本身也宗教极端化。在其蛊惑下,整个80年代新疆一些地方经历了宗教反弹、宗教狂热和非法宗教活动泛滥的过程。“东突”分子以传教布道为幌子,传播分裂思想,歪曲新疆历史,挑拨民族关系,大肆宣扬“东突厥斯坦”独立,利用非法宗教活动,制造动乱。1989年5月19日,乌鲁木齐有几座清真寺和新疆伊斯兰经文学校的教徒、学员聚众数千人,冲击自治区党委、人大重要机关,打伤机关、公安、武警干部、战士154人。[3]这一骚乱事件是“东突”势力走向宗教极端化的标志。
(二)二十世纪后期恐怖活动
20世纪后期,在全球性民族分离思潮的影响下,“东突”民族分裂势力与境外反华势力勾结,秘密发展组织,频繁制造恐怖事件,向恐怖势力蜕变。活动具有如下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