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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之现状考察及完善思考

酌定不起诉之现状考察及完善思考


赵鹏


【摘要】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重视起诉率而忽视酌定不起诉的现状,限制了检察官司法裁量权的行使,淡化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案件过滤、数量调节以及政策调整的审查起诉职能。在当前犯罪态势依然高发,法院审判负担日益加重的背景下,应顺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路径,以检察官司法裁量权为视角,重新解读酌定不起诉的立法价值和指导思想,探索酌定不起诉制度的改革完善模式,并以此促进酌定不起诉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制度价值的全面实现。
【关键词】酌定不起诉;检察机关;司法裁量
【全文】
  

  酌定不起诉作为一种基本的刑事诉讼制度,已经被世界各国所普遍认可和采纳,具有无可争议的理论研究价值和立法、司法现实意义。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明确规定了酌定不起诉制度,但由于制度设计的缺憾、理论研究的不足以及司法机关的忌惮,导致酌定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率偏低,适用过程暴露出诸多问题,甚至逐渐显露出背离立法初衷的倾向,致使其备受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争议。有鉴于此,本文拟以检察机关的司法裁量权为视角,以2003至2010年全国范围内酌定不起诉适用的基本特征,以及同期北京市范围内酌定不起诉的具体案件为实证材料,在考察酌定不起诉司法适用现状的基础上,评析酌定不起诉的刑事诉讼功能,以期对检察机关正确、充分行使不起诉权,体现诉讼监督功能有所裨益。


  

  一、酌定不起诉的现实检视与实证分析


  

  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研究的深入和人权保障思潮的高涨,理论界对酌定不起诉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个别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也开展了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尝试。但是,由于司法实践及理论研究均长期缺乏对酌定不起诉的关注,加之现行法律对该制度的规定本身存在缺憾,使得酌定不起诉的制度价值并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得到应有的价值彰显。


  

  (一)适用现状:全国范围酌定不起诉率整体偏低


  

  由于社会公众对于酌定不起诉适用以及理论界对该制度的复杂感情,使得酌定不起诉的实际适用率比较低,由此导致了大量案件涌入审判机关,在加重审判机关讼累的同时,也影响了被起诉人的社会复归。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对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导致对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微乎其微。笔者考察了从2003年至2010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及不起诉人数(2003年至2009年不起诉人数包括证据不足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2010年数据仅指酌定不起诉),并计算出每一年的不起诉率,[1]反应了不起诉尤其是酌定不起诉在近年来的适用状况。[2]如表一所示,证据不足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适用从2003年起一直呈现下降的趋势,尽管在2007年达到最低值以后突然升高,但从2010年以来,酌定不起诉的适用率始终维持在 2.5%左右。


  

  表一:2003-2010年中国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情况表


  

  ┌──┬──────┬─────┬────┐


  

  │年份│提起公诉人数│不起诉人数│不起诉率│


  

  ├──┼──────┼─────┼────┤


  

  │2003│819216 │27957 │3.4% │


  

  ├──┼──────┼─────┼────┤


  

  │2004│867186 │21225 │2.4% │


  

  ├──┼──────┼─────┼────┤


  

  │2005│950804 │7366 │1.5% │


  

  ├──┼──────┼─────┼────┤


  

  │2006│999086 │7204 │0.7% │


  

  ├──┼──────┼─────┼────┤


  

  │2007│1056353 │34433 │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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