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期间合理限制律师会见权研究
陈学权
【摘要】平衡侦查权与会见权的冲突、生命权与自由权优先于会见权、会见的秘密性与谈话内容的难以证明性是侦查期间合理限制律师会见权的理论根据。侦查期间合理限制律师会见权的界限是:只有在会见可能妨碍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或者可能给他人生命与自由带来紧急危险时,才能适当推迟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以合理限制为标准,我国新《
律师法》不受限制的会见权之规定和《
刑事诉讼法》等有关严格限制会见权的规定均值得检讨,我国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制度亟待重塑。
【关键词】律师会见权;合理限制;侦查期间
【全文】
侦查期间律师会见难是困扰我国刑事辩护由来已久的问题。近些年来,我国理论界对侦查机关肆意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做法提出了诸多批评。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修正《律师法》,对刑事会见作出了新规定,试图通过立法的完善解决会见难问题。然而,理论界的大力呼吁以及立法机关的积极推动却事与愿违,收效甚微。造成此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理论上对侦查期间会见权的合理限制研究不够,观念上过分强调会见权的绝对性,致使我们在制度构建上违背了合理限制律师会见权的基本规律,从而引发了侦查机关对律师行使会见权的抵触情绪,并为其在实践中肆意限制律师会见权提供了借口,这不能不说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
一、侦查期间合理限制律师会见权的理论根据
综观法治国家相关立法规定,普遍允许侦查期间对律师会见权进行一定的限制。联合国《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第18条第3款也规定,在司法当局或其他当局为维持安全和良好秩序认为必要并在法律或合法条例具体规定的特别情况下,可以限制律师与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的会见。侦查期间合理限制律师会见权的理论根据何在?对此问题作出科学的回答,有助于我们在制度设计上合理地限制律师会见权。笔者认为,侦查期间合理限制律师会见权的理论根据,至少有以下三点:
(一)平衡侦查权与会见权的冲突
侦查权是国家的基本权能。尽管公正与效率均是侦查权运行的价值目标;但是,在侦查阶段,相对于公正而言,效率处于更优先的地位。这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经常会采取种种手段力图逃脱侦查机关的追捕,千方百计地破坏、伪造证据。因此,侦查权的快速、有效行使,对于控制犯罪进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法国著名侦查学家艾德蒙·费加尔曾说:“侦查工作的头几个小时,其重要性是不可估量的,因为失掉了时间,就等于蒸发了真理。”{1}侦查机关在第一时间控制犯罪嫌疑人,无论通过讯问获得的是有罪供述或者无罪辩解,还是通过犯罪嫌疑人对同案犯罪嫌疑人、物证以及犯罪现场等的辨认,对于侦查机关发现案件线索、追捕同案犯罪嫌疑人、调整侦查方向均至关重要。
与律师会见是犯罪嫌疑人最基本的权利。辩护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及时会见,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不仅有助于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痛苦,而且能够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恰当地进行陈述。对此,有学者曾指出,在规定了沉默权的国家,会见权“最重要的职能是防止拘禁讯问时,被疑人的沉默权受到侵害。”{2}不仅如此,同犯罪嫌疑人自由地交流,也是辩护律师享有的基本权利。辩护律师只有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相关案件信息和侦查情况,才能决定是否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侯审,发现侦查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提出控告等。总之,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是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工作的核心内容;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意义就无从谈起。
然而,侦查权与会见权存在冲突。律师会见与侦查讯问的对象都是犯罪嫌疑人,而犯罪嫌疑人在同一时间内不可能既接受讯问又与律师会见,因此侦查讯问与会见在时间上必然存在先后关系;此外,在需要犯罪嫌疑人辨认及被辨认的情况下,辨认与会见在时间上也可能发生冲突。在彼此冲突的情况下,如果一味地采取会见权优先,则一方面可能丧失侦查时机,导致有些证据灭失;另一方面容易消解侦查机关讯问的心理优势,使讯问的成效大打折扣;反之,过分强调侦查权优先,迟迟不允许犯罪嫌疑人与律师见面交流,不仅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而且还容易导致侦查的专制和武断,造成错案。基于此,学者指出,“宪法的当然前提是,发动刑罚权或者为了发动刑罚权而行使侦查权是国家的权能,因此会见权不一定优先。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尽管如此也不是说‘国家权能’优先。”{3}英国皇家刑事司法委员会认为:“警察应当依法有权拘留犯罪嫌疑人以便讯问和收集证据,但同时也应与犯罪嫌疑人在起诉之前的羁押期间的防卫性权利(包括咨询律师权)加以平衡。”{4}因此,理性平衡侦查权与会见权的冲突,意味着既不是会见权优先于侦查权,也不是侦查权优先于会见权,而是既要确认犯罪嫌疑人原则上享有与辩护律师自由的会见权,又允许对此予以合理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