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010年涉毒案件情况及同时构成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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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涉毒案件及人数│同时构成毒品特别再犯与一般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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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数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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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4件/92人 │5人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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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6件//78人 │5人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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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1件//92人 │6人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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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64件//174人 │12人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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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395件//436人 │28人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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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010年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的法律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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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5年内 │人数 │法律适用情况 │
│所犯罪行分类[4] │ ├──────┬─────────┤
│ │ │单独适用毒品│同时适用毒品特别 │
│ │ │特别再犯条款│再犯与一般累犯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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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有一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 │17人 │6人 │11人 │
│持有毒品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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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犯有两次以上走私、贩卖、运输、 │5人 │3人 │2人 │
│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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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犯有非涉毒故意犯罪与走私、贩 │6人 │2人 │4人 │
│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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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28人.│11人 │17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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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关注的是,对于一些案件的处理,非但不同司法机关之间的立场大相径庭,导致认识分歧和诉判不一,而且同一司法机关针对同一情形的法律适用亦不尽相同,容易使司法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影响。以两起贩卖毒品案为例:肖某曾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9年5月刑满释放,同年11月又因贩卖毒品海洛因被抓获,检察院以肖某同时构成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提起公诉,而法院却否定一般累犯情节,仅适用毒品再犯条款,判处肖某有期徒刑7个月;王某曾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8年4月刑满释放,2009年10月又因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被抓获,检察院以王某成立毒品再犯提起公诉,法院则增加适用一般累犯条款,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5]两起案件均发生在《大连会议纪要》颁布以后,且判决相隔不足一个月,两名被告人也同样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同级司法机关之间所持态度彼此对立,即使同一司法机关内部所作结论也是相互矛盾的。表面上看来,单独认定毒品特别再犯与同时适用一般累犯的结局都是从重处罚,而从重幅度的差异可能也并不显著,但却关系到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刑罚裁量的规范性,一旦恣意为之,不利于罪刑法定和罪刑相一致原则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