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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判例体系中的司法展拓

【作者简介】
孙万怀,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
【注释】根据笔者的统计,自单行刑法1988年确立挪用公款罪之后,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主要是有3个案件。分别是:徐中和、范干朝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年第4期)、陈新贪污、挪用公款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期、歹进学挪用公款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5期),且个别案件已被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 一、二、三、四、五庭主办的《刑事审判参考》,故本文主要以该专业刊物所登载的判例而展开。
需要说明的是,本统计并非是简单地依照案例公布所涉案由来进行归类,而是确立了以下分类依据:(1)主要分析实质性的分歧是否与上述罪名有关。(2)不是依照司法机关最终确定的罪名为分类标准,譬如在“李祖清等被控贪污案—国家机关内部科室集体私分违法收入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中最终虽然被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但由于是涉及到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所以被归类为贪污罪。(3)如果被告人触犯了腐败犯罪的罪名,但研讨问题与腐败犯罪无关,则不计入统计范围。譬如在“包智安受贿、滥用职权案[第327号]—滥用职权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一案中,因争议问题限于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没有直接关联,故不计入统计范围;“杨代芳贪污、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的区分”与受贿罪没有直接关联,故仅仅计入贪污罪范围。(4)如果是涉及到贪污罪、受贿罪与挪用公款罪之间罪名之间分歧的,总计依照一个案件平均计算。譬如,“阎怀民、钱玉芳贪污、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单位的名义向有关单位索要‘赞助款’并占为己有的行为是索贿还是贪污”一案中,由于涉及到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所以,分别计算为0.5个案件。
参见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时任研究室主任张泗汉在人民大学经济犯罪案件高级研讨班所作的题为“挪用公款罪研究”的讲座。
譬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年第4期刊载了“徐中和、范干朝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
该案的最终结论是:抗诉机关补充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实高校铸造厂、三晋公司、福涌公司开办之初,国有、集体单位曾给上列企业资金系投资还是借款,故认定这三个单位为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业,证据不足。在公司经济性质不明的情况下,无法认定作为三晋公司董事、福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原审被告人刘国平对公司资金享有什么权利。
孙军工:《<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载《刑事审判参考》(2000年第3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王振勇、王为明:《办理挪用公款案应注意的问题》,载姜伟主编:《刑事司法指南》(2000年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于天敏、张凤彬:《挪用公款罪的几个实务问题探析》,载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热点疑难问题探讨》(下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徐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立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参见孙军工:《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载《人民检察》2002年第3期。
郭清国:《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9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罗猛:《金融票证、有价证券是否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载《检察日报》2009年2月20日。
当然,也可以找到反向的理由。譬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挪用非特定公物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田宏杰:《挪用公款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研究》,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7期。
熊选国、苗有水:《职务型经济犯罪疑难问题对话录:几种特殊挪用公款行为性质的认定》,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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