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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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 │1 │ │ │ │1 │ │0.3 │1 │ │1 │ │ │ │1 │1 │1 │ │ │7.3 │
│贿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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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 │1 │0.5 │1 │0.5 │ │ │ │1.3│1 │1 │ │ │ │ │1 │0.5 │ │1 │1 │9.8 │
│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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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数据直观分析,可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10年来公布的相关判例呈现以下特征:(1)2001-2005年公布的腐败犯罪案件相对比较密集,判值总和为28件,且比例比较均衡,2006年后公布的判例数量(尤其是贪污罪)则明显下降,判值总和为18件。关注度之所以降低,有立法、司法解释逐步健全的因素,也有实践分歧减少的缘故;(2)挪用公款罪的判例公布数量长期维持在比较均衡的水平,前5年判值为9.8件,后5年判值为8件,说明对挪用公款罪的关注度依然较高,这主要是因为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罪的适用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实践分歧较大。
另一方面,从司法现实的角度来说,贪污罪和受贿罪属于常发性犯罪,在腐败犯罪总量中占绝对比重,而挪用公款罪的判决数量明显要低很多(参见表三、表四)。
表三 中国某地区高级人民法院2006-2010年腐败犯罪结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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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罪名 │2006│2007│2008│2009│2010│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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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 │88 │101 │60 │62 │56 │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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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 │206 │178 │152 │133 │170 │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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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35 │37 │25 │18 │18 │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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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 中国南方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2010年腐败犯罪判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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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年限 │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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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010年 │73 │103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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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实际判决比例与《刑事审判参考》公布判例比例,可以发现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挪用公款罪实际判决数相对于其他犯罪少很多,但公布的判例比重非常高,这说明了挪用公款罪的适用在实践中不断出现新的分歧,而这种分歧又因为具有实质性和普遍性,从而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
挪用公款罪之所以出现了诸多问题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既有罪状规定模式(如过于细化)的技术因素和挪用公款罪这一犯罪本身的特质因素,更有社会转型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在较长的一段时间之内,挪用公款的行为都是依照贪污罪来处罚的(譬如在被称为“新中国腐败第一大案”的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当然在个别时期,基于政策的需要也有将挪用行为由行政主管部门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的情形。从法条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54年起草至1963年的第33稿,历次稿本中均未规定挪用公款罪。1979年刑法也只是设置了挪用特定款物罪,针对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但这与挪用公款行为显然不可同日而语。
其实,无论在中国立法中还是在外国立法中,挪用公款罪都不是一个刑法中的常态性罪名,这一罪名的增设显然是与社会转型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形成,市场的某些要素的出现,经济领域逐步由国家垄断向个人开放,权钱交易的机会增多,权力寻租开始频繁,尤其是拥有国家权力的人员挪用巨额公款供本人或者亲友进行营利等活动的问题开始困扰社会和司法,如何确立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处理此类犯罪,是实践中必须重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