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内部审查机制
通过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对侦查权进行规制可以说只是表面的、外在的审查。我们不妨辩证的来看这一问题,任何事情的发生不仅有外因的作用,还有其内因在发挥作用,我们要彻底解决侦查程序中司法权缺失、侦查权与司法权失衡这一问题,促进侦查程序法治化,就必须从多个角度入手,在建立司法审查机制的同时完善其内部的审查机制,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侦查行为的审查也应该从自身做起,法律不可能对每一种侦查行为都进行准确充分的规定,尤其在现在犯罪形式多样化、智能化、专业化等情况下,没有对其规制的情况下侦查行为的运用不当,很容易违反法律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我们在公安机关内部应该对一些侦查行为和措施的实施进行严格的规制和审查,特别是秘密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等其他特殊的侦查措施。
首先,制定相关的部门规章,对一些常用的强制侦查措施、特殊侦查措施进行具体的界定,对适用条件、期限、范围等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法律原则进行严格规定,从而成为内部审查机制的依据;其次,在侦查机关内部设立侦查审查的专门机构,对于现在争议比较大的秘密侦查、技术侦查、内线侦查等侦查措施进行专门审查,只有被通过之后才能实施,并且要按照规章中的法律规定进行具体行动;除此之外,秘密侦查措施的具体过程中还需要对其进行跟踪监督,保证侦查行为的合法,如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那么这一侦查措施的运用也将宣布结束。
(四)充分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其成为司法审查机制的一个标尺
侦查程序中之所以要引入司法审查机制,很重要的目的就是通过法官的裁判,使侦查行为中非法获得证据予以排除,使之在法庭审判时失去效力,进而保障公民的权利,这也是司法审查机制中关于非法证据规则运用中程序正义价值的体现。这种通过对证据审查判断的司法审查机制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了最终的实施,实现了侦查程序的正义和公正。因此,司法审查机制中非法证据规则的运用成功与否,对其最终的结果起着实质性的作用,我们必须好好把握。
【作者简介】
魏克强,单位为甘肃政法学院;王华,单位为甘肃政法学院;李志伟,单位为甘肃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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