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侦查行为和侦查措施的事后司法审查
西方国家侦查程序中的司法审查机制都强调对侦查行为和强制性措施的事后审查,其中德国司法审查机制中的事后复查程序尤为突出,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借鉴这一经验,确保我国侦查程序在实施中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这种事后的司法审查是对侦查阶段的行为和措施进行的审查,直接影响着侦查控诉的结果,可以说是司法审查机制在侦查程序中实质性介入,即发挥作用的重要时机。俗话说,“长痛不如短痛”,既然侦查程序中的侦查行为和措施是不合法、不合理、侵害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那么我们就没有必要将这种损害司法公正和公民利益的“痛苦”延续下去,而应通过这种事后的司法审查将其扼杀在审判阶段之前,实现最即时的正义。
西方国家侦查措施的事后司法审查主要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一般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8}我国法律中对该规则的适用虽然没有西方国家那么全面,但是也在努力学习中不断贯彻这一规则,例如,新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就为司法审查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准确界定非法言辞证据的基础上又规定了非法证据的具体运用程序,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另外,对于遏制未决羁押、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所引起的超期羁押现象,这种事后的司法审查机制是一种很有效的方法。我国侦查实践中由于办案需要、怠于执行等原因,一直都存在着超期羁押的现象,这样很容易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即使最终得到了公正的审判,那么这种超期羁押所带来的损失又怎么能使公民对我们的侦查程序的法治化作出肯定性的评价呢?可以看出,事后司法审查对我国的侦查程序的法治化有很大的影响力,它如同一把标尺,检验着侦查程序是否偏离了公平、正义的方向。
综上所述,在侦查程序中引入司法审查机制,应该从以上几个范围入手,这样的布局才能使司法权在侦查程序中发挥最充分、最全面的效能。这不仅仅是借鉴了国外的经验,很大一部分是也是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基础和侦查程序的现状,力求稳妥地将这一机制引入侦查程序中。
四、建立司法审查机制、促进侦查程序法治化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许多学者在侦查程序的改革方案中也提出了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运用司法权来制衡侦查权的想法和建议,通过上文引入司法审查机制的几个途径来看,不论从哪一步着手,针对我国目前的法律现状,要想使这一机制能够正常运作起来,我们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建立侦查法官制度或者预审法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