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司法审查机制的建立已经成为一项刑事司法国际准则,是侦查程序法治化的国际发展趋势。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赋予他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做有效地补救。”《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9条也规定:“对任何人不得加以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可以看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侦查程序中受到侵犯时,其有权运用法律的武器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这是符合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一项权利救济机制。
(二)我国法律制度对司法审查机制建设的有利条件
司法审查从整体上看是基于自然法思想、社会契约论的现代法治国家的理念和以及分权制衡和权利救济的法律价值而建立起来的。这与我国法治社会的构建和侦查程序法治所追求的价值都是基本一致的,而且我国法律制度中也渗透着司法审查机制的精神。
针对这一点,不仅在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中体现了司法审查机制的精神,《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规定中也对建立司法审查机制提出了一定的法律根据。前者明确规定了证据裁判原则,如第32条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证据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且能合理排除矛盾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要求侦查程序中的刑事证据在审查和运用过程中必须受到司法审查的考验;第3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规定了具体排除的依据,第6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说明了非法证据具体排除的程序。
这些都对侦查程序的司法审查制度创造了很好的条件,因此,侦查程序中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时机和条件已经非常成熟,这样侦查程序中的控、辩、审三方的权利相互制衡,更有利于法治化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