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侦查程序法治化研究

  

  在我国诉讼程序的法治化构建中,有学者提出了完善程序性裁判的建议,就是司法审查机制的体现。按照这种设想,在案件进入一审之前,辩方应当就排除某一非法证据问题提出申请,审判前,法官会专门对此进行程序性裁判,在法庭审理阶段,如果控辩双方对某项证据的证明力有争议,辩方就可以启动刑讯逼供的程序性申请,这时,将会暂时中止实体性裁判活动,同时法官应该举行专门的司法听证会对该申请做出裁定。另外法官可采取主动行动,要求控方提供充分的证据说明证据的证明力,也就是说控方要承担被告人的供述笔录是否可采的证明责任。如果对裁定有异议,可以申请上级法院重新审查获得救济。这种司法裁定的采用,很大程度上帮助确立了侦查行为合法性司法审查的机制,同时也在极大程度的证明了法院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威。{2}


  

  (二)司法审查机制与侦查程序法治化所蕴含的价值理念基本一致


  

  司法权作为公民权利的最后保障和正义的最终实现。它存在的基础在于:“为各种各样的权利提供一种最终的救济机制,为各种各样的国家权力施加一种特殊的审查和控制机制”。{3}当然,在侦查程序中建立司法审查机制也是司法权的作用范围之一,侦查程序的法治化侧重于宪法和法律对于侦查权的限制和约束,与个人的基本权利有密切的联系,如违反就可能直接侵犯有关个人的法定权利,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法院审查,给予必要的救济。在法律价值层面上,司法审查机制与侦查程序法治化的基本理念是一致的相似性,两者产生了共鸣。


  

  1.分权与制衡。司法审查机制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权力的张力过大而被滥用,它实际上是以法院作为一个中立方,发挥控制和约束立法权和行政权的作用,这是通过权力的制衡来行使的。重点在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控诉工作的合法性的实现,如果法官没有权力来进行审查判断,那么侦查阶段的合法性就会陷入迷宫,即使到了审判阶段,由于种种原因,这些行为的合法性的实现也就不能确定。例如,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采取的搜查、扣押等强制处分,应当由法院来做出决定。司法审查机制的建立,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权力的滥用,而且树立了司法权在侦查程序中的威信,无论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还是对侦查权的制约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人权保障与权利救济。司法审查机制的真正价值在于追求有限的国家权力,进而最大限度的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进行权利救济。刑事侦查权作为国家权力,本身带有一定强制性,因而在其行使中很容易对处于弱势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造成侵害,一旦发生权利滥用则会侵害其基本权利和自由。因而,侦查程序中需要一种权力来和侦查权进行抗衡,司法权的运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权力的扩张和滥用,司法审查机制就具有这样的效能。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