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程序法治化研究
——以建立司法审查机制为视角
魏克强;王华;李志伟
【摘要】近年来,在我国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下,侦查程序法治化已成为完善公安侦查行为的重要任务之一,建立司法审查机制则是实现我国侦查程序的中立性、平等性、科学性等法治理念的一个重要途径。本文主要通过对司法审查机制的分析和研究,在借鉴和利用国外侦查程序中的司法审查机制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总结出在侦查程序中引入司法审查机制的主要途径,并提出了几个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以期实现我国侦查程序的法治化。
【关键词】侦查程序;司法审查;权力制衡;法治化
【全文】
现代刑事侦查制度一直以来被认为是我国行使刑事侦查权力时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其蕴含的中立、平等、科学、独立的法律理念与我国侦查程序法治化所追求的公正、合法、科学的目标是一致的。但是,侦查程序中由于存在司法权相对于行政权的结构性缺失,以及过分强调检察官对警察同体监督的侦查制度趋向纠问式的侦查构造形式,从而使侦查程序逐渐脱离了司法权对其的束缚。因此,侦查程序应建立由法官对侦查行为实施司法审查(即建立司法审查机制),以司法权保障公民权利和制约国家权力,促进侦查程序法治化的实现。
一、我国侦查程序中建立司法审查机制的必要性
司法审查机制作为现代国家法治化的标准之一,它的主要价值在于追求对政府权力的有效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充分保障,形成一种分权制衡的权力架构。该制度在许多法治国家确立并实施,在保障公民权利和基本自由等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我国的司法审查机制作为一项原则贯穿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我国侦查程序中的侦查权具有行政性和司法性双重性质,而且还与公民权利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发生很多方面冲突,影响着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所以,通过司法审查这一制度来实现对侦查权力的制约,提高司法权的地位是侦查程序法治化的重要途径。
(一)司法审查机制的缘起
“司法审查”一词最早产生于美国,其原意是指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体现了司法权对立法权、行政权的制约。{1}司法审查制度是在美国普通法的法律至上学说基础上发展成的由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控制的分权制衡的一项制度。虽然这一制度是为防止立法机关制定违反宪法法律的一种违宪审查制度,但是随着法治国家的建立,人权保护的不断加强,司法审查制度越来越受重视,已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法律制度中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重要武器之一,因此这一制度的运用对于侦查程序的法治化可以说是一个很好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