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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的四种规定

刑法分则的四种规定


邱威


【摘要】有些文章对法定拟制与注意规定进行了研究,但是该项研究有待完善。刑法分则有四种规定,对四种规定的界定是否科学合理,关乎到能否准确定罪量刑,也涉及对法律规范的正确理解,立足体系解释原理,对分则的四种规定才可能做出合理界定。基本规定是对定罪处罚的最一般规定;拟制规定是对构成彼罪的行为却按此罪论的规定;指示规定是指示司法工作人员在多种结论中如何选择一种作为处理案件的结论;提示规定是为了引起司法人员的注意而做的规定。
【关键词】基本规定;拟制规定;指示规定;提示规定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渎职的,如何定罪处罚?1998年1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5条第2款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5月《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进行数罪并罚。1997年新刑法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即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及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即受贿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的仍然认为这种情况“并不属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而是构成数罪,应该数罪并罚”{1}。既然新刑法有明确规定,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犯第399条前三款之罪又受贿的,不能数罪并罚,应该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犯其他渎职罪又受贿的如何定罪处罚,仍存在争论。有的认为该条款是特别规定,不适用于其他渎职罪,对其他渎职行为和受贿行为应数罪并罚[1];有的认为是关于牵连犯的处罚规定,其他渎职罪中又受贿的,也应依照该款规定定罪处罚—择一重罪论处{2}。准确理解该款的含义,关乎到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是否准确,从而涉及罪刑法定原则是否得以坚守。


  

  刑法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款规定:“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如果把该款理解为拟制规定,则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只能出于过失;反之,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是故意。如何对该款进行解释,涉及刑法条款的准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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