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授予的采矿许可所覆盖的区域应当是针对原勘探许可所得可研报告中定义的矿产储量区域。采矿许可覆盖的区域应当完全在原勘探许可覆盖的区域范围之内。授予采矿许可两年内持有人应当开始矿产开发工作。
3. 政府授予采矿许可后的法定权利
政府授予采矿企业采矿许可(Mining Permit)时,将根据法律自动、免费获得采矿企业10%的股份,该股份比例不得因采矿企业的增资而被稀释。
政府有权选择通过直接出面或者委托国有企业的方式,按照与采矿企业协商约定的条件,进一步购买不超过20%的采矿企业股份。在此进一步购买过程中,如果有投资人转让采矿公司股份,政府或其委托的国有企业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该等被转让的股份,并应当在五年内经总统批准将该等被转让的股份再行出售给其他私人投资者。
4. 采矿合同
投资者从喀政府获得采矿许可后,需要与喀政府签订采矿合同(Mining Agreement)。采矿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双方权利义务;权证持有人准备的采矿可研报告和开发计划书;对建设期和商业出产期作出定义;明确相关税率;明确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则和措施;采矿活动影响的当地氏族的处理方式;有关雇佣、培训的义务;供应商和分包商的情况;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的选择;政府进一步行使参与权的条件;所采矿物的当地提炼比例(该比例不得低于15%)。
如前述采矿合同有条款背离或违反喀现行法律,喀应当专门通过一项法案授权政府前述该采矿合同。
在项目谈判中,政府有时需要同投资者签订临时备忘录(MOU)或者意向书(LOI)。以上文件应当不应包含政府确定的义务条款,并且政府只能在喀有权机关认证了相关矿产储量后才可以签署该等备忘录。
5. 权证的转让与对外担保
勘测许可不可转让、不可用作担保标的。非工业采矿许可、勘探许可、采矿许可、小规模采矿许可四种权证可以转让,也可在喀担保法允许的范围内对外进行担保,担保方式有转让性担保(assignment)、质押(pledge)等。
转让权证或者权证上设立担保之前,持有人应当提前通知签发权证的部长,后者有45天的决策期,决定是否批准或者是否行使国家的优先购买权。如果权证持有人履行了法律义务并且提交了有效申请,并且受让人也符合法律规定,一般该申请都会获得批准。
在批准前述转让或担保时,根据签发权证的部长的建议,喀总理将通过总理令(Order of Prime Minister)的形式确定一个渐进的转让红利(progressive bonus)。持有人应当支付该转让红利。
6. 权证的无效
权证因为国家正式宣布无效(renunciation)、撤销(withdrawal)、权证过期等原因而无效。宣布无效(renunciation)和撤销(withdrawal)的程序由法规规定。
在下述情况下,经过法定程序撤销权证后,持有人无法获得任何赔偿或补偿。
(1) 勘探权证的持有人进行采矿活动;
(2) 勘探活动迟延或暂停超过一年;
(3) 采矿活动迟延或暂停超过三年;
(4) 权证的转让或转让性担保未获批准;
(5) 税费未缴纳;
(6) 法规规定的最低年度支出未缴纳;
(7) 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估和公共噪音方面的义务;
(8) 违反了公共卫生和工业安全方面的规则;
(9) 未遵守原定计划。
(二)喀石油业法律(Petroleum Laws)
1. 石油市场参与人和监管人
根据IMF报告,喀石油储量约为5.4亿桶,日产量约为8万桶左右。喀主要有三大产油公司,分别为Toal(68%,法国Total的喀麦隆子公司)、Pecten Cameroon (23%,Royal Dutch Shell的喀麦隆子公司)、Perenco(9%,法国Perenco的喀麦隆子公司)。
国家在石油领域的利益代表是喀国家石油公司(Société Nationale des Hydrocarbures, SNH)。SNH直接受总统控制,是有喀麦隆特色的特殊机构。一方面负责协调政府主管机关与私人投资者之间的融资关系;另一方面负责向国际市场和喀炼油企业出售喀政府分的的石油;SNH不仅是石油领域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管者,还代表着国家参股(20%)前述喀三大石油公司。
除了前述SNH的监管,还有两个部委对石油领域具有监管权:能源和水利部(Ministry of Energy and Water)和工业、矿产、技术发展部(Ministry of Industry, Mines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多头监管职能有时导致监管重叠或不清。
2. 喀石油法渊源
喀石油的勘探、开发、生产活动受1964年64-LF/3号矿产法和1978年78/14号财政法规制。1999年喀颁布了新石油法案(new Oil Code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