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所有需要通过登记将原习惯法所有权(customary ownership)转换为现行法承认的所有权(state-recognized ownership)的氏族或土着个人,需要提交转换登记文件。该文件包括登记地址、职业、土地情况描述等内容。而且需要向地方登记机关支付不菲的转换登记费用、现场勘察费用、土地分界费用。
(四)土地征收
如前所述,私人地产(Private Property)和国有土地(National Land)均需通过征收程序变为国家私有地产(Private Property of State)才能为工程、项目所用。
喀法律规定,喀政府为公共利益(public use)可以征收土地。征收过程可以为公共利益直接进行,也可以根据地方氏族、公共机构、国有企业的请求而进行。喀国家不动产和土地部(Ministry for State Property and Land Tenure)管理土地产权问题。喀今年来简化了取得土地产权的程序,下放了审批权限。
征收的土地必须是经过登记的土地。政府监管机构在征收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其将决定何为“公共用途”(Public Utility)。因为没有法规对公共用途加以定义,其判断常常非常主观。实务中国家征收土地后的补偿远远低于土地的市场价格;实务中国家也基本不允许以其他类似价值的货品替换被征收的土地。
七、喀资源法
喀麦隆主要的资源为石油、矿产(主要为铝矿和铁矿),其中铝矾土主要位于北部Minim–Martap和Ngaouanda两个矿区。前三大出口创汇产品为石油、木材、初级矿产品。因此,本文将从矿产法、石油法、森林法三个具体领域介绍喀麦隆的资源法律。
(一)喀矿产法律(Mining Laws)
喀主要的矿产法律为2001年矿产法(NO 2001/1: Mining Code)及其2010年修正案。
1. 矿产活动和权证的种类
所有的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矿产法将矿产活动定义为勘探(exploration)、开发(development)、矿产加工(mining processing)、提纯(enrichment)、运输等阶段。
任何喀法人均可按照喀法律进行矿业开发活动。需要提前向喀政府提供其具有完成矿业经营的技术和资金能力的证据,喀麦隆的矿产权证分为勘测许可(Reconnaissance Permit)、勘探许可(Exploration Permit)、非工业采矿许可(Non-industrial Mining Permit)、采矿许可(Mining Permit)、小规模采矿许可(Small Scale Mining Permit)五种。
勘测许可(Reconnaissance Permit):持有人在勘测区域中(reconnaissance perimeter)拥有非排他性的(non-exclusive)、不可转让的(non-transferable)的勘测权;持有人有权进入该区域、在履行相关土地法律后可以建设必须的设施。利用地质、地理或其他手段,通过对大面积区域系统和移动的检测,意图探寻有用矿物质的踪迹。勘测许可由公共矿产部部长根据总统的批准签发和更新。
勘探许可(Exploration Permit):持有人有权进行定位目的和评估矿产储量目的的勘探,该勘探活动具体包括勘探活动(prospecting operation)、批量取样(bulk sample)、试验测试(laboratory test)等。相比Reconnaissance而言,Exploration是在前期Reconnaissance取得一定的可行数据后进行的针对更小面积的更深入试验、分析。
非工业采矿许可(Non-industrial Mining Permit):持有人有权通过手工、非工业机械化的方式进行提炼和浓缩等采矿活动。
小规模采矿许可(Small Scale Mining Permit):在已探明的储量上通过半工业化或工业化的手段进行开采,每年的产量不超过法规设定的具体标准。小规模采矿项目下,喀麦隆人应当持有至少40%的股份。小规模采矿许可有效期10年,每次延期4年。
如果相竞争的申请人同时提出了权证申请,且都达到了要求的技术和财力水平,则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优先向先提交申请的申请人颁发权证。
2. 从勘探许可转为采矿许可
勘探许可由公共矿产部部长根据总统的批准签发和更新,签发勘探许可证后的9个月内持有人应当开始勘探工作。初次签发的勘探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最多只能延期两次,每次最多延长两年。勘探许可覆盖的土地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公里;每次延期时勘探许可覆盖的面积应当减少一半以上,最小不低于62平方公里。
如果勘探许可的持有人已经识别了矿产储量,并通过预科研报告向公共矿产部合理的表明其暂时无法立即进行开采,持有人可以申请保留两年该勘探区域和勘探许可。
如果该批准未获批准或勘探许可结束时持有人仍未提起该等申请,勘探许可覆盖的土地将恢复完整的所有权,政府再次向第三方划拨时不产生对原许可持有人的任何赔偿责任。未延期的勘探许可下所有的研究成果归喀国家所有。如果该申请得到批准,原许可持有人的新计划书(new schedule)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原勘探许可覆盖土地的所有权人与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2) 在勘探期建筑的建筑设施如何管理维护;(3) 每年评估开始采矿的可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