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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学之喀麦隆投资和融资法律调研报告

  

  (3) 专业工具或机动车质押(Pledge of Professional Equipment or Motor Vehicles):即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专业工具或机动车作为质押标的,担保主债权的履行。质押合同应当在登记机关(Trade and Personal Property Credit Register)登记,该等质押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可以延期(renew)。作为质押标的的机动车应当已经获得了机动车管理登记。


  

  (4) 存货质押(Pledge of Inventory):该等质押要求当事人必须为质押标的购买保险,不仅包括毁灭险,还包括折价险。


  

  (5) 股票质押(Pledge of Stocks):质押合同应当在登记机关(Trade and Personal Property Credit Register)登记,该等质押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可以延期(renew)。


  

  (6) 应收账款质押(Pledge of Receivables):债权人就应收账款下的权益优先受偿,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包含法规要求的信息。该等质押的生效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通知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在RCCM登记。


  

  (7) 银行账户质押(pledge of bank accounts)。当事人可以在锁定的银行账户上设立固定抵押(fixed charge)或在可支配的银行账户上设立浮动抵押(floating charge)。账户的名义所有权人仍是质押人(pledgor)。


  

  (8) 知识产权质押(Pledg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作为质押标的的知识产权应当已经完成了登记,其次当事人还需要在RCCM登记该等知识产权质押。


  

  需要说明的是,原担保制度下,专业工具或机动车、存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标的必须在企业整体质押下进行,无法单独质押。2010年修订后的OHADA允许以上标的单独质押。


  

  3. 让与担保


  

  不动产让与担保(Mortgage):通过经过公证的书面合同将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将来的不动产转让给债权人以担保主债务的履行,义务履行后债务人有权赎回(Redemption)担保物。让与担保合同应当在登记机关(Land Register)登记,让与担保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直至合同约定的日期。应当将让与担保的登记情况通知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不动产之下)土地所有权人、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不动产的出租人。


  

  4. 留置权


  

  留置权(Possessory Lien):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占有与特定商事交易所生债务有关的动产,担保主债务的履行。不需登记,但留置标的应当与主债务有法律要求的关联性。


  

  5. 现金信托转让(fiduciary transfer of cash or cash collateral),将封闭账户中的现金作为标的物以担保为目的信托转让给主债权的债权人,类似于我国的特户封金制度或英美法下的账户固定抵押(fixed charge)。存放现金的封闭账户的名义所有人是债权人,通知封闭账户所在的银行即可完成公示。未发生约定事项并实现该担保前,债权人(虽然是名义所有权人)无权处分账户内现金。


  

  对比看,银行账户质押和现金信托转让虽然均是在特定银行账户上设立担保,但前者不转移账户的名义所有权,后者进行了特定目的的信托转让。


  

  6. 应收账款转让(assignment of receivables),将现在或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主债权的债权人作为担保方式,但主债权的债权人应当提前通知应收账款下的债务人该等担保为目的的转让,并在RCCM登记。


  

  (二)登记与公示


  

  实务中担保的登记非常混乱,严重影响了担保的优先性和对世效力。为了加强登记与公示管理,2010年修订后的OHADA设立了专门的统一登记部门RCCM(registre du commerce et du crédit mobilier),负责登记除让与担保(Mortgage)、银行账户质押、现金信托转让、应收账款转让以外的担保方式。RCCM将接受电子登记文件和在线提交。登记信息中将包含当事人信息和融资信息。但前述RCCM实践中是否得以妥善实施仍然有待检验。


  

  让与担保(Mortgage)的登记,如前所述,因涉及不动产的登记,并不在RCCM进行,而是根据当地法律,在土地登记机关进行。银行账户质押的登记应当通知开户银行并在RCCM登记后生效。现金信托转让的登记通知封闭账户的开户银行即可。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应收账款下的债务人并在RCCM登记后生效。


  

  (三)执行担保(enforcement)的方式


  

  针对第三人保证(Surety Bond),在债权人首先向债务人发出正式履约请求,并无法获得偿还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知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但债权人应当每半年向保证人提供主债务的相关信息,例如主债务的对价(consideration)、主债务的期限、主债务及其利息的数额等。


  

  针对保证(Letter of Guarantee or Autonomous Guarantee),当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其应当提供配套说明文件,并给保证人5个工作日判断该等请求。


  

  针对质押合伙企业权益或可转让证券(Pledge of Partnership Rights and Transferable Securities)、企业质押(Pledge of Business)、质押专业工具或机动车(Pledge of Professional Equipment or Motor Vehicles)和质押股票(Pledge of Stocks),债权人有权在通知债务人8天后行使出售质押标的的权利。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法庭直接将该等质押标的转为债权人所有,但应当由专业人士对标的物进行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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