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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学语境中的“经济国家”

  

  除此以外,我觉得这篇博士论文的创新或亮点还在于:其一,就理论而言,提出并力行“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实践性进路”,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的变革中提炼出“经济国家”这个主体范畴,以此为基础构建一个一般性的解释模型。在评述国家理论变迁脉络的基础上,论证“经济国家”的概念、动因、构成及法律调整等问题,每一个问题都以经济、社会及法制变迁的实践为依据,最终演绎出以“经济国家”这个主体范畴为核心的实践性总论框架。其二,于实践而言,提出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依赖于政府作为一股理性、敏锐而强有力的市场力量,随着法治的发展和指引,与国民经济的整体结构及局部细节紧密相连。在这种“官民捆绑”携手参与国际竞争的背后,起决定性作用的仍是“经济国家”。“经济国家”一方面是中国改革开放得以成功的动力源,同时也是继续推进改革、放大公共福利的关键。文章以“经济国家”为核心的分析框架,对事关当下中国经济、社会改革走向的若干体制性难题进行具体解释,并就如何防止过分功利、外向的发展观和绩效观,如何建构合理的央地分权,如何合理调控地方政府竞争与官员经济行为,以及如何规制权贵资本、官商勾结和利益集团等核心问题,给出了通过民主和规则化治理实现法治的具体进路。


  

  实事求是地说,要写好这篇论文是高难度的,特别这个问题很“大”,需要作者在学术功底之外还具备相当的阅历,作为年青人的他可能还欠点“火候”。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冯辉做了百分百的努力,其勇气、毅力特别是字里行间闪现出来的功底和灵气,值得鼓励和褒奖。冯辉毕业后任教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作为导师,看到自己的学生能够传承并发展自己的思想,是一件十分惬意和感动的事,因为学术既要传承,更需要创新。青年教师做学问,关键在于要“坐”好“冷板凳”。这篇博士论文是“坐”了三年“冷板凳”的成果,我希望冯辉在“经济国家”和经济法总论的“冷板凳”上继续“坐”下去。


【作者简介】
冯辉,单位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注释】史际春教授等在2001年曾经提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整个社会出现了一种“从市民社会和民商法向经济国家和经济法的时代跨越”,这一理论无疑是对之后近10年中国乃至世界经济、政治和法治文明演进的一个重要预判。参见史际春、陈岳琴:《论从市民社会和民商法到经济国家和经济法的时代跨越》,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此后陈乃新教授等从全球化的视角出发,强调“经济国家”在经济全球化、国家间竞争激烈的当代社会具有的普遍性,则进一步凸显了经济国家这个命题的实践意义。参见陈乃新等:《略论“经济国家”—我国政府在经济全球化中的角色创新初探》,载《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参见亚当·斯密:《国富论》(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28页。
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徐毓枬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47页。
萨缪尔森、诺德豪斯:《宏观经济学》(第16版),萧琛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守夜国家的本质在于最大程度地捍卫自由竞争、反对政府干预;干预国家的本质也在于坚持自由竞争,只不过它的方法是通过国家干预弥补市场缺陷。混合国家则通过“市场缺陷、政府弥补”和“政府缺陷、市场弥补”对前二者作了一个折中,但其本质仍然是坚持完善私有制基础上的自由市场经济。经济国家与前述三者的最大不同,就是基于公私融合的实践背景,超越纯粹的自由竞争以及简单的“弥补思维”,寻找国家“嵌入”经济和社会实践的空间及意义。除了上述三种常见的国家类型,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如“预算国家”、“税收国家”、“福利国家”和“民族国家”之类的提法。预算国家和税收国家的本质在于通过完善、强化规范的预算和税收制度以约束国家,并行使国家职能;福利国家主要强调国家在各种社会保障上的责任。这三个术语主要指涉国家在经济和社会中表现出来的实践性特征。民族国家与政治国家基本同义,强调国家范围内的族群认同和国家的独立主权地位。经济国家在不同形式、程度上表现出国家的这些实践性特征,同时也是经济职能嵌入民族国家、以及公私融合驱动的产物。易言之,经济国家乃是在扬弃传统国家形态、因应新的时代背景、在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作用下发轫并勃兴的。它不仅在理念上超越了守夜国家、干预国家、混合国家等传统的国家类型,而且受公私融合与全球化的影响整合了预算国家、福利国家、民族国家等众多实践性特征,具有强烈的经济性、实践性、国际性,是一种新的、独特并且更加高级的国家形态。
这方面的案例其实有很多,但似乎只有经过网络传播才能成为焦点,比如轰动一时的“邓玉娇案”。根据湖北省巴东县法院的判决书,其基本案情如下:2009年5月10日晚,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与女员工邓玉娇发生争执。邓玉娇用刀将对方两人刺伤,其中一人被刺中喉部,不治身亡。经证实,死者是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协调办公室主任邓贵大。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7日,巴东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邓玉娇。6月16日,法院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予处罚。虽然一审法院的判决做到了“法律正确”,但此案在当事人身份(女服务员—寻欢官员)和具体过程(警方曾将未做精神鉴定的邓玉娇带回看守所、案件关键证据曾在警方取证前夜离奇被毁)中的诸多问题仍然引发了社会一边倒地支持邓玉娇,全然不顾已经明显折中并倾向于民意而做出判决的法院,甚至马克昌等著名的刑法学者也被牵涉进民意的漩涡。联想到2008年4月10日,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判不判死刑”要遵循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足以可见国家在实施司法裁判与救济职能时面临的制度约束,与经济职能大为不同。
苏春艳:《经济行动的社会建构新经济社会学对经济行动的嵌入性分析》,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
参见戴维斯、诺斯:《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载科斯、阿尔钦、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杨瑞龙、邢华:《民主政治的产业组织与政治企业家理论》,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参见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72页。
参见刘水林:《反垄断法的挑战—对反垄断法的整体主义解释》,载《法学家》2010年第1期。
默里·L·韦登鲍姆:《全球市场中的企业与政府》,张兆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13页。
参见张明:《主权财富基金与中投公司》,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金融研究中心工作论文,载中国公共政策研究网http: //www.crepp.org/cpipphtml/reif/2007-12/17/200712170913.html,2011年5月21日访问。
参见《王光亚谈习近平访问俄罗斯白俄罗斯芬兰瑞典成果》,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 //www. gov. cn/jrzg/2010-03/31/content-1570129.htm,2011年5月2日访问。
倘若囿于理论定性的藩篱,就会产生貌似合理其实则脱离实践的想法。比如政府主导常常被理解为政府在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经济领域比如能源、金融、电信、基础设施等领域实行国有企业的垄断经营,这些领域通常被认定为“市场失败”的领域。这种理解的偏颇之处有二:第一,在实践中,国有资本不依赖垄断经营、在高度市场竞争的行业生存、并且绩效斐然的例子有很多,比如上海第一百货、中国国旅集团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都是例证。第二,即便在资源、能源、金融、基础设施等领域,所谓“市场失败”也不是绝对的,如今在公私融合的时代潮流下,这些传统意义上完全由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也在资本、经营和管理等各个方面融入市场因素。公私融合已经取代“私有化”和“计划经济”成为自然垄断行业的新趋势。
根据新加坡政府网站公开资料整理,http://www.tp.edu.sg,2011年5月24日访问。
参见谈李荣:《现代法治与民主宪政的金融解释》,载《法学家》2010年第6期。
参见朱伟一:《看不见的战线—资本市场外的较量》,载《南方周末》,2008年11月27日。
参见方国根、罗本琦:《文化全球化视野中的儒学与东亚现代化—以日本、亚洲“四小龙”为研究中心》,载《现代哲学》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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