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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责任保险实施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为此,学校责任保险应坚持以立法强制为核心,以行政强制为手段具体推行的模式,即通过法律规范将学校责任保险列为强制保险,责任人没有选择是否投保责任保险的权利,只有选择到何种保险公司投保的自由,以发挥学校责任保险的保障功能。{6}既然是强制性保险,立法应制定统一投保水平、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以供各地学校遵照执行。


  

  二、学校责任保险人的选择


  

  建立强制性学校责任保险,强调了学校实施学校责任保险的义务,但学校该如何来选择保险人呢?是学校自行选择?还是学校主管部门代为选择?


  

  关于学校责任保险保险人的选择方式,在现实中各地做法各不相同,主要有三种基本方式:一是引入了市场机制,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如我国福建省和广东省;二是由我国教育主管部门指定保险机构,如我国辽宁省;三是由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特定的保险经纪公司来选定,如我国浙江省和江西省。


  

  目前,我国很多地区对学校责任保险采取了“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即由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法律、制度或者政府提请人大立法,积极推动;在政府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推动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的力量和作用,通过市场运作,依法建立风险管理服务体系,为学校防范风险、转嫁风险提供服务。{5}


  

  笔者认为,尽管我们将学校责任保险定性为强制性保险,但学校责任保险终归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实施。政府只能推动这项工作,而不应该直接参与责任保险业务活动。


  

  参照汽车交强险的做法,国家应通过立法制定统一的投保水平、保险费率、保险金额,通过评估考核确定具有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由责任人学校根据市场规则来选择承包保险公司。


  

  2003年,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成立了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全力建立全国教育系统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并在全国20多个省市设立了分公司,并受聘于所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风险管理顾问,为当地建立学校责任保险,选择责任保险承保人提供咨询服务。尽管这种做法对促进我国学校责任保险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它带有浓厚的行政垄断色彩,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始承保学校责任险,并参与到当地学校责任保险的市场竞争,它们会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学校提供风险咨询与管理,并协同学校举办部门协商保险条款,最后达成保险协议。因此,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选择学校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将是一个最符合市场规律的发展趋势。


  

  三、学校责任保险适用的对象


  

  学校责任保险的适用对象,即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哪些学校应当参加强制性学校责任保险。对于这一点,我国各地做法各有不同。


  

  2008年,教育部、财政部及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决定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可见,该《通知》只涉及到中小学校推行意外伤害学校责任保险制度的内容,并未涉及高校责任保险。上海、北京、湖南、江苏等地先后出台的地方规章涉及的学校责任保险的范围也都只针对中小学生,并没有将高等学校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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