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资格参与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具体有资格进行何种经营活动,具体经营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从制度设计逻辑上看,必须有一种制度来确定商主体具体可以为何种行为,以确定商主体具体活动的合法范围。经营能力制度解决商主体可以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以及可以为何种经营行为等问题,以稳定商事秩序。经营能力用来确认商主体具体可为经营活动的范围,具体商事活动的法律效力由经营能力来判断。
(二)经营能力的内在逻辑
经营能力依托于商主体自身的组织结构以及其财产结构,经营范围是商事经营能力的内在限制与外在表现,商事登记是对于商事经营能力的权威确认。
1.经营能力是营业资产的机能。营业资产是形成经营能力的物质基础,在经营范围指引下,企业内部的各种资产要素和人力要素按照技术规则和组织规则,进行适应性安排,形成营业体的特定机能,即经营能力。如果说商人营业的目的是营利,那么,营业体只是营利的工具,而经营能力是这种工具所具有的效能,营业体的组织目标就是形成预定的经营能力。
营业资产是有组织的财产,它不仅包括物和权利,而且涵盖营业活动积淀的事实关系(包括知名度、信誉、顾客名单及同上下游协助商的关系网络、营业秘诀等)。在这种组织化的财产中包含了经营能力。如果公司需要扩大经营范围,就要投入更多的资本,并将增加的资本转化为具体的资产,按照新增经营范围的要求进行适应性安排,形成新的经营能力。
商自然人的经营能力同样来源于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组织的简单营业体。无论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小商贩还是手工业者,他们经营能力确定的物质基础都是场地、资金、设备以及专业的经营技能。
2.经营范围是商事经营能力的内在限制与外在表现。所有商主体均存在经营范围,以公司为例,经营范围是指公司所从事的事业范围。公司设立过程中,先要确定经营范围,再围绕经营范围配备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形成相应的经营能力。不同经营范围的公司,需要准备不同的条件,形成不同的经营能力。比如,经营物流业务的,必须有一定的运输车辆和必要人数的司机;经营生产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生产线和生产工人。公司成立,意味着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应的经营能力形成并获得法律认可。已经形成的经营能力具有两个方面的性质,从客观方面,经营能力是各种物质资产、人力资本和商标等无形资产按照生产经营所要求的技术规则和管理规则安排所形成的客观能力;从主观方面,经营能力是商法所确认的一种法律资格,是合法经营的许可。在客观方面,经营能力是公司实际具有能力提供何种产品或者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只是公司经营能力的外部标识。一般情况下,经营能力与经营范围一致;例外情况下,也会出现实际的经营能力小于或者大于经营范围的情形。在主观方面,经营能力是合法从事何种商事活动的许可,其外部表现是经过合法登记程序确认的经营范围。即经营范围确定公司具体可为何种商事活动的范围,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一般超越了公司的经营能力,从而丧失了合法性。如果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一些特殊事项的,比如要从事银行、保险或者证券等特殊的业务,设立这些公司还必须经过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这就是法律对特殊行业的经营范围的限制。在这种情形中,经营范围既是经营能力的外部标识,也是经营能力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