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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成就、问题与出路

  

  走反思性司法改革道路的关键是要反思司法改革的方法,不断增强运用科学方法的意识和能力。方法是解决问题的路径和程序,科学方法的正确运用能够保证司 法改革的成效。当前,尤其要注重和强化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方法、综合研究方法和局部试点方法的运用。


  

  一是整体推进的方法。司法改革不能被动反应,不能满足于解决个别具体问题,而应立足司法制度系统整体合理性进行反思,强调对司法改革进程的统一协调指 挥; 强调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的同步创新; 强调改革步骤的有序安排。美国著名学者昂格尔在谈及中国司法改革问题时,亦提醒我们“改革应当有整体的大的规划,而不应当局部地调整、小修小补”。可以断 言,没有中央的统一领导和部署,没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配套改革和大力支持,仅靠司法机关或人民法院独撑大局,司法改革将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已经获得 的成果还有可能得而复失。


  

  当前,司法改革已成为中央主导、各部门紧密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统一行动,中央、部门及地方应建立便于统一协调指挥的机构。宏观层面涉及改革定 位,由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改革规划以及明确改革步骤,出面协调法院、检察院等相关机关改革措施的制定?瑐瑩,然后整体推进与实施。微观层面是具 体工作方式的创新,由地方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根据自身实际进行; 当地方改革经验较为成熟,并经一定程序评估、验证其可行性后,可以上升到制度层面,继而进行全面推广。中观层面是微观和宏观的交集,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推 动,中央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改革方案,并在一定阶段内完成在全国司法机关的推广落实。?瑑瑠为保证整体推进的有效性,在司法改革宏观布局中,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应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多元化的,其地位也应提高,必须赋予其宏观规划和统筹全局、协调各方 的能力。


  

  二是综合研究的方法。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在司法改革中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应注重这两种方法的相互结合和综合运用。理论研究有助于在价值目标、逻辑推 演、制度衔接等方面提供论证,以保证司法改革措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实证研究则能够通过小规模的试点检验改革措施的优点与不足,提供调整和优化建议,从而 保证改革措施的实际可行性。传统司法改革不仅理性思考不够,缺少理论支撑,也没有注意实证研究与分析,对司法改革过程中的问题准备不足,许多调研成果不能 准确反映我国司法现状,也不能作为司法改革的可靠依据。当前,应当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由最高院、最高检会同有关部门,分步骤、分层 次对我国的司法现状进行全面、深入地调查,为推进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提出更准确的依据。在此基础上,由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对改革措施进 行分析、研究并提出方案。改革方案的制定还需经过理论界学者和实务界资深法官进行论证,再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对改革的意见和建议。这样不 仅可以为改革后的司法制度的顺利实施消除某些潜在的思想障碍,而且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提升公众对司法的期望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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